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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土地时没有任何公告就让农民签字腾地是否合理

2020-01-06 A- A+

  编者按:当征收方来家里让签字搬迁的时候才知道当地要进行征收,被征地农民更是一头雾水,完全不清楚为什么要征收,怎么征收。很多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安置条件。明明感觉补偿不合理,却因不知补偿标准及维权方式苦不堪言。

  其实在征地中,依照法定的程序,征收方应当进行“两公告一登记”,方便被征收人知晓相关征地信息,提前做好准备。下面就为大家详细的讲讲究竟什么是“两公告一登记”。

  一、必须发布拟征地公告

  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

  内容: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提醒: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人在拟征地土地上进行抢栽抢种抢建,一律不予补偿。

  二、必须公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征地公告。

  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提醒:征收决定公告是征收方进行征收的时候需要拿出来的文件,如果连这个文件都没有见着,那征收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

  三、开展征地补偿登记

  内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提醒:被征收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根本做不到什么“两公告一登记”,房屋、土地就已经面临强拆、强征了,这显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就不能再坐以待毙,应当积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来争取尽早获取相关征收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权行动,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增添砝码。

  无论如何,大家都要牢记,“两公告一登记”对于征收的必经之路,没有便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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