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伟等四人打条幅上访被拘留案

      2000年10月23日上午,栾城县柳村屯乡北五里铺村刘新杰、刘同文、张茂伟、刘法辰等4人,因本村村支书打击报复等问题,在多次找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到市纪检委上访,为了能见到被誉为“当代包公”的市纪检委书记姜瑞峰,他们制作了一个写有“姜清天,我冤枉”的布条幅,几人蹲在市纪检委大门前一侧墙根,手持条幅。很快,4人被栾城县公安局、信访局来人带走,栾城县公安局对4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打条幅上访被拘留,为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拘留?

 农权法律网:张茂伟等人打条幅上访被拘留案是你研究法律预测和法律具有不确定性问题使用的第六个标本案件,该案法院为何最终判决撤销拘留?

  (注: 张茂伟等4人在某市纪检委门前打条幅上访,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做出对张茂伟等4人拘留决定。起诉后,一审法院维持拘留决定,经两次上诉,中级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第二次直接改判撤销拘留决定, 确认其行为不违法.令公安局赔偿损失。)

  王焕申: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中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张茂伟等4人在某市纪检委门口举着写有“姜青天,我冤枉”条幅的上访行为之所以不构成违法,是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并未导致市纪检委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因此,中级法院最终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这个判决严格遵循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的最初环节存在随意造法问题,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发布了一些明显曲解法律的规定或标语,比如“越级上访违法”“打条幅喊口号违法”等,简单片面断章取义。往往在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时,不能对事实和法律全面准确的把握和理解。第一个环节做出了错误认定,以后一个环节又一个环节把一个错误进行到底,错案就出炉了.

  
一、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23日上午,栾城县柳村屯乡北五里铺村刘新杰、刘同文、张茂伟、刘法辰等4人,因本村村支书打击报复等问题,在多次找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到市纪检委上访,为了能见到被誉为“当代包公”的市纪检委书记姜瑞峰,他们制作了一个写有“姜清天,我冤枉”的布条幅,几人蹲在市纪检委大门前一侧墙根,手持条幅。很快,4人被栾城县公安局、信访局来人带走,栾城县公安局对4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刘新杰等四人不服栾城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委托开天律师事务所“为农民服务部”,刘桂芹副主任律师、王焕申主任律师代理了本案的全部程序。经过栾城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拘留处罚决定,4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然维持处罚决定,4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撤销栾城县公安局对刘新杰等四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赔偿四人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

  二、以案说法。

  本案的实质在于:某些基层政府为了遮盖自己的过错,滥用公权力打击可能影响自己政绩的上访公民。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打条幅上访是否违法。很多人,尤其是某些权力部门,似乎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只要打条幅、喊口号就违法。某些信访部门的墙壁上也明确张贴着自己的规定:不许喊口号,不许打条幅,不许…..其实这都是对法律的曲解。法律从来没有绝对禁止这些行为,只是当这些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如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才算违法。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正是严格遵循了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在没有任何关系和金钱介入的情况下,对如此敏感特殊的案件做出了公正判决。这说明中高级法院的司法水平在提高,是中国公民的幸事。

  此案的结局,对维护公民上访权利,制止权力部门滥用国家权力,随意解释法律有重大的意义。

  三、行政上诉状、法律意见书和判决书。

  1.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刘新杰,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栾城县公安局。地址:栾城县丰泽大街。

  上诉人不服栾城县法院(2000)栾行初字第13—A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实际还是原一审判决的翻版,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意见根本未予理会。对被上诉人明显的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不当问题,继续采取回避的手法,毫不讲理就得出一个结论。一点都不能说服人,这不是人民法院应有的做法。这实质是拿国家的审判权力和资源在与老百姓赌气,明明一个案子,我非要分成4个,让你交4份钱;我还故意多次开庭,开庭时法官不在让你白跑;我还要一次次判你败诉,让你折腾死¨¨¨这是逼迫上诉人不得不让诉。上诉的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打横幅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且为市纪检委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这都是无视事实无视明文法律规定的信口开河。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打横幅?又哪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对市纪检委正常办公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事实上也没有给市纪检委的办公造成任何影响。

  二、被上诉人管辖此案,属于违法。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无权指定管辖,支队不是公安局。原审对这一基本的常识毫不理会,没有任何的理由,就认为“符合法定职权原则和管辖规定。”

  另外,原审对被上诉人实施的非法拘禁上诉人的行为(没有拘留手续的情况下即已拘禁上诉人)也称什么“执法程序合法”。

  总之,原审判决失去了起码的公正性、合法性,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在拿权力欺侮老百姓,在胡判乱判。请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改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新杰

  2002年6月11日

  2.

  采取压制手段对待依法和平上访群众

  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法律意见书

  栾城县农民刘法辰、刘同文二人,因举报原村支部书记冯俊彦计划外生育三胎,遭冯的堂叔县委组织部长冯仁书的打击报复被取消了党员资格一事(举报一事已经落实完全属实,遭打击报复一事现在也已证明确实存在,党员资格已经恢复.),向栾城县有关部门反映多次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向石家庄市纪检委反映。因反映几次均得不到解决,情急无奈之下,写了块“姜青天,我冤枉”的条幅。于2000年10月23日,来到石家庄市纪委大门口一侧亮出,意在引起姜瑞峰书纪的关注,刘法辰的儿了刘新杰,刘法辰的干亲张茂伟,因害怕年岁大的刘法辰出事(刘有病,又拿了安眠药),随后追来劝解刘法辰二人回去,有事由他们二人出去跑(以前一直由他二人跑)。

  市纪委的一个同志,见到了这个情景,按说过来接待一下,也就好了。但他没有,而是给栾城县打电话让接人,于是栾城县公安局来人强行把四人弄走,回去后予以拘留。理由是扰乱了市纪委办公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而上述四人的行为没有使市纪委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甚至根本没有产生影响。四人起诉到栾城县法院,法院认定四人的行为对市纪委的办公造成了不良影响,即没有认定使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根据这种认定,按说判决结果应撤销公安的拘留处罚。但法院却维持了处罚决定。这明显有失公正。另外,该四人的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即使处罚也应由新华区行使处罚权。

  现在四人已经提出上诉。但栾城县法院的判决受政府部门的干预的可能性非常明显。法官的心里也难免因本案看似涉及上访涉及“稳定”而使法律的天平倾斜。这种倾斜可能不是为一已私利,甚至往往披上为了社会为了党的外衣。当然,我们同样赞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但问题是什么样才算维护稳定。压制正常的上访,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把稍微有点“特别”的事物当成恶魔妖怪来对付,采取简单粗暴专政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甚至党的内部矛盾……这样做难道有利于稳定吗?

  我们觉得有必要澄清这些问题,回到对什么是“维护稳定”的正确理解上来。应该树立的一种维护法律就是维护稳定的思想,应该树立不动不说并非稳定的思想。就像水一样,我们希望看到缓缓流动的河水,既清澈又有活力,而一潭死水只能使水质浑浊,死气沉沉。

  “姜青天,我冤枉”的条幅,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对党对社会都没有害处。更不要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了。

  如果非要给这个条幅找毛病,那也许只有“青天”二字多少带有点封建的局限性。但在腐败丛生,有些干部对老百姓漠不关心,老百姓对这些干部失去信任的情况下,他们信赖姜瑞峰同志,而姜瑞峰是一名党的领导干部,这实际上是这些上访公民对党的信赖。《黑脸》以姜瑞峰书记为原型,把姜书记宣传为包公(黑脸)式的人物,不就是说:“有困难有冤屈,找姜书记”吗?刘法辰等人不就是因为信赖姜书记信赖党才写了这样一个条幅吗?

  之所以在市纪委门口亮出了这个条幅,是因为找到姜书记并不容易,姜书记有多少事情要做呵,不采取点特殊的方式能见到姜书记吗?不能。

  那么,对采取这种方式的上访人,如果不压制一下是否会纷纷效仿呢?我想不会,因为即使鼓励这样做,人们如果没有冤情,或者如果有冤情,但一般干部非常负责的及时给予解决了,谁又会蠢到非要找难找的姜书记,而且非要花较多的成本制作一个条幅呢?

  如果真的有些人效仿,也不必大惊小怪,这说明群众还有问题需要解决,咱共产党和政府不就是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吗?老百姓送上门来而且用这样醒目一点的方式,让我们有关部门知道和了解问题的存在,总比下去找问题找矛盾好些省力一些吧。

  可能有人觉得条幅这东西有点扎眼,其实这是多虑了。君不见,街上各种条幅多去了,开什么糖酒会时,什么节时,条幅就更多,真是五彩滨纷,省政府大门口也不例外。怎么也没有天下大乱?栾城县法庭所认定的对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真不知道怎么得出来的呢?照这样说,在省政府门口挂那些条幅的人就该判个几年了。照此逻辑,法律就该这样重写:“只要打条幅,就拘留,就判刑。不管目的如何,结果怎样。”

  这个案子涉及的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只是被拘留了几天几十天,没有几年失去自由或饱受摧残经历。但本案的起因却关系重大,判决结果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的大问题,人们会通过此案的判决结果来判断党和政府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如何对待的问题。我们反对的是非法上访,比如冲击了机关,大吵大闹真的使得办公不能正常进行。这些问题,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处罚。而刘法辰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给市纪委的工作造成任何影响,更谈不上使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那么,凭什么给予拘留这种在行政处罚当中最严厉的处罚呢?

  一个条幅,究竟亮一个条幅犯了哪条法律呢?哪条法律规定公民不允许打条幅呢?对于公民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可以做,这是一条基本原则;相反,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可以做。这同样是一个基本原则。这样一研究,刘法辰等人打条幅的行为当然是合法的,决不应受到处罚。

  王焕申

  2001年4月15日

  3.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石法行终字第00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杰,男,l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城县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王改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增福,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闫旭辉,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刘新杰不服栾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不服栾城县人民法院(2000)栾行初字第13-Al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新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栾城县公安局对上诉人所作治安裁决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规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栾城县公安局所作的治安处罚裁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打横幅的行为没有给市纪检委的办公造成任何影响;

  二、被上诉人管辖此案,属于违法。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伙同他人在石市纪委打横幅扰乱办公秩序,不听劝阻,我局对其所作处罚,经过市公安局复议和栾城县法院审理,均维持我局裁决。

  经审理查明:刘法辰、刘同文因党员资格被取消一事找栾城县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没有得到答复。2000年1O月23日上午刘同文、刘法辰在市纪检委门口手持姜青天,我冤枉的布幅,后刘新杰、张茂伟赶到,与二人站在一起。上午十一点多,栾城县县委、信访局、纪检委领导赶到市纪检,经反复做工作,四人随县领导回到奕城。栾城县公安局随即对四人作了询问笔录。lO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安警察支队指定由栾城县公安局管辖此案。同日,栾城县公安局的柳林屯派出所立案,并调查了任秀凤、张春芝、杨卫东等三个证人。同日,栾城县公安局对刘新杰宣读并送达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刘新杰同张茂伟、刘法辰、刘同文在石市纪委打横幅,扰乱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罚条例第19-1条,决定给予15天拘留处罚,并予当天执行。刘新杰不服,提起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经过复议,维持了该处罚裁决。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违法上访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但在本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指定栾城县公安局管辖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栾城县公安局对发生在石家庄市区的治安案件没有管辖权;栾城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扰乱办公秩序,尽管调查了证人任秀风、张春芝、杨卫东,但三人的证明中均没有证明上诉人如何扰乱办公秩序,属证据不足。栾城县公安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1条对上诉人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但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石市纪委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因此栾城县公安局所作处罚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栾城县公安局所作处罚裁决应予撤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栾城县公安局应按2OO1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对上诉人被拘留期间予以赔偿。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栾城县人民法院(2OOO)栾行初字第13-A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栾城县公安局第OO97132号治安裁决;

  三、由栾城县公安局赔偿上诉人刘新杰649.5O元。

  四、二审诉讼费由栾城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审判长:刘立虹

  代审判员:郝东霞

  代审判员:李鸿雁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进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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