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集体上访被指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为何无罪?
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一下第五个标本案件,兰崇如等人被指控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为何检察院撤诉?
(注:该案变换了几次罪名,开始以非法集资罪,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后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经王焕申律师无罪辩护,一审开庭两次后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此罪。兰崇如等人被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之所以开庭后检察院撤诉,首先是因为在行为上,被告人没有对任何一个单位实施冲击。他们因为土地征收问题到市委市政府上访,虽然人数众多,但没有强行冲击进入的行为,是平和的进行上访。其次在后果上.没有造成该罪所要求的“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
当然,根据有关规定,走访人数众多时,应该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并到信访接待场所提出。据此,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对不符合人数走访的行为予以拒绝,当然也可以不拒绝,这属于有关部门的选择权。
山西省大同市兰崇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书
大同市南郊区大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06) 13号
被告人兰崇如,男,63岁,194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大同人,高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捕前暂住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2005年6月20日 因涉嫌非法集会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芳,曾用名“焕云”,绰号“牛老板”,女,41岁,1964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40211640602334, 汉族,本区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本菜区水泊寺乡牛庄村。2005年6月23日 因涉嫌非法集会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崇如、陈芳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子2005年10月24日、12月20日分别两次退回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后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的一天上午,因大同大学征用牛庄村土地补偿费数额问题和对村干部不满,被告人兰崇如伙同麻玉莲、葛培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水泊寺乡牛庄村村民40余人,窜至中共大同市委门前,用白布书写条幅,围堵大门阻止车辆及行人正常出入,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影响了市委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后经防爆警察到场干预,围堵行为才告结束。
2005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芳、兰崇如伙同水泊寺乡牛庄村村民30余人,因土地补偿费问题窜至大同市市政府门前,围堵市政府大门近一小时,且与其它单位上访人员一道致使市政府门前行人、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后经劝阻致中午12时许才离去。
2003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陈芳、兰崇如伙同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村民20余人,因土地补偿和对村干部不满,窜至本区水泊寺乡政府,采用谩骂、吵闹等手段,冲击乡政府,致该政府工作秩序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工作,后经,乡党委,政府干部积极劝说二小时后方才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芳、兰崇如的供述;
2、证人雷凤英、周满禄、昝生全、马跃平、麻生2年平、任高、麻爱、刘玉喜、麻奎、葛培云、麻全祯、李富忠、刘生宝、齐卫东、常国欣、关建东、白开明、尹永全、昝桂芳、任奎、葛培成、麻玉莲的证言:3、报案材料、证明材料四份、上访接警经过、上访情况说明三份、提取笔录、户籍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九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崇如、陈芳无视法律无理索要占地款,多次伙同他人围堵,冲击政府机关,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卫民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兰崇如、陈芳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山西省大同市兰崇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南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崇如,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汉族,高P文化,暂住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系个体养殖户。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0日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焕申,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芳,曾用名“换云”,绰号“牛老板”,女,1964年6浔公黄出生了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系村民。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周年7月20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宪荣,系河北诚成律师事分所律师。辩护人王丽华,系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6) 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崇如,陈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促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中理了木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期满后又于2006年4月17日以南检刑撤诉(2006)2号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定如下:
准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曹 波
审 判 员:丰志学
代理审判员:王富新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