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你筛选的第四个标本案件,二乔(乔现书、乔海入)到北京上访言辞激烈对待接访人员,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一审分别判决二被告人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经上诉二审王焕申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未完请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