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06)南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崇如,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汉族,高P文化,暂住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系个体养殖户。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0日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焕申,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芳,曾用名“换云”,绰号“牛老板”,女,1964年6浔公黄出生了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系村民。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周年7月20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宪荣,系河北诚成律师事分所律师。辩护人王丽华,系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6) 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崇如,陈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促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中理了木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期满后又于2006年4月17日以南检刑撤诉(2006)2号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定如下:
准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曹 波
审 判 员:丰志学
代理审判员:王富新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