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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地方政府滥扣罪名对付维权农民问题

2017-01-05 A- A+

  农权网与王焕申的对话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期,河南省许昌县等地连续发生以敲诈勒索罪名抓捕维权农民的事件。对于农民的维权是否正当,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是执法司法知识水平出现了偏差,还是执法执政道德偏离了底线?对此,农权网对话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焕申。

  农权网:王律师,最近河南省许昌县等地一些农民反映,他们的土地被非法占用之后上访维权,开发商给他们增加了一些补偿费后,却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的事情,农民认为是对他们维权的迫害和报复。听说你办理了多起类似农民维权却被强加罪名的案件。你能否谈一谈这方面的情况?

  王焕申:我手头就有两起许昌县东街村农民(一起是1组农民尚建伟,另一起是4组农民李怀奇等5人)的案件。确实是如你所说均是失地农民因受害维权反遭逮捕,被害人却成了犯罪嫌疑人。但对这两起案件现在检察院还没有起诉,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感觉检察官还是比较慎重。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拿尚建伟一案来说吧,2009年8月,河南理想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了他们家的承包地(2010年8月,许昌县土地监察队对开发商的非法占地问题予以了确认和查处。),他们就阻止公司施工。通过信访申诉进行维权。2010年4月,乡政府有关负责人主动找到尚建伟的朋友作中间人多次协商,在原来的补偿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近三十万元的补偿费。2011年4月19日,河南省政府作出了《关于许昌县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批准了这块原来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征收。在2011年4月30日,尚建伟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敲诈勒索。

  另一起4组的李怀奇5农民的案情也大致相似。开发商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占地70亩搞商品房开发,农民阻止施工,也去上访,要求停止违法占地。于是开发商给了他们一些补偿费,换取农民同意占地。公安机关认为这就是敲诈勒索。还在地方报纸上接受采访称这是为企业保驾护航。

  农权网:那您认为农民这样做对吗?先是阻止施工,得到钱款后就不再阻止施工。

  王焕申:没有合法手续就占地施工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土地承包人当然有权阻止。侵权人愿意增加补偿费换取和平的非法占用土地,而通过协商,土地权利人也同意了这个条件,取得钱款后就不再阻止施工。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买卖、转让或交换,与敲诈勒索没有半点的联系。

  从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看,这些农民的要求完完全全是一种非常正当的维权行为,即使他们主动向开发商提出钱款的要求,也没有任何不妥。因为你开发商侵犯了我们农民的土地,我可以选择要求你停止侵占;也可以选择要求你给我一定数额的补偿款,然后就答应你占用我的土地。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只能回归原来的状态,不但阻止施工,还要把非法侵占土地者赶出去。这难道不是最天经地义的事情吗?怎么会是违法甚至犯罪呢?

  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也同样会得出非常清楚的结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

  第一、农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得到占有的款项完全是自己应该得到的,是自己承包土地被占用的补偿款。其实完全可以简单称之为土地承包权买卖的价款,取得该价款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这里,关于数额问题需要做一些说明。过去我办理的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以索要或取得的款项多,就认为存在非法性,或不正当性。这其实完全是一种想当然,是一种错觉。数额的多少不会改变款项的性质,不能说索要或取得1万元是合法的,而索要或取得10万元甚至100万元就是非法的。关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从诉讼案件的起诉判决过程看得非常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完全是原告的权利,只是这种请求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胜诉败诉,法院不会因为你的要求太高而没有支持就认定原告的请求非法,最多是败诉承担诉讼费罢了。通过诉讼是这样,通过协商当然也是这样,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任何数额的要求。

  这里关键是资格和手段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我有权提出这个要求,而且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比如对于失地农民来讲,他们当然有权提出补偿的要求。而且只要没有诉诸暴力等非法手段就是合法的。至于阻止施工或以准备阻止施工施加压力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土地已经通过征收审批且已经补偿到位,那再阻止施工就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没有批准征收或者虽然批准征收但补偿没有到位,就当然可以阻止施工。这其实就如同一伙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把我们的家占了,我们难道没有阻止并把侵权者赶出去的权利吗?当然有。

  或许有人会拿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与尚建伟等农民索要或得到的数额相比,认定“过多”了。这其实是完全混淆了事物的性质。国家规定的补偿费标准是以合法征收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征收,本来就不应该占用,给农民再多的补偿费农民也可以不同意占用。所以,如果农民同意了占用,这时的补偿费标准就是完全双方协商达成的非法占地的补偿标准,与合法征收的补偿费标准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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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农民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

  不给到满意的钱款,就不同意开发商非法占地,就要阻止其非法占地。这是一种天经地义的常识,属于完全正当的维权行为,与威胁、要挟这些恶意的行为完全不是一种性质。

  两个案件中,以非法手段为前提的强行索要也同样不存在。你开发商如果不占用我的土地,我怎么会索要钱款,但如果你非要强行违法占用,我当然就可以索要钱款,如果不给,作为权利人既可以采取上访诉讼等手段,也可以直接自卫驱赶非法侵权者。

  第三、“受害人”开发商所付钱款是应该支付的土地占用补偿费,不存在被敲诈的钱款。

  开发商支付给农民的钱款完全是一种占地补偿费性质,没有也不可能有被敲诈的钱款产生。这从另一个角度看清了两案不属于敲诈勒索性质。

  可以看出,说来说去,整个案件的关键点是“非法占用土地”的问题。司法机关不能撇开这个点去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发商如果不非法占用土地,一切问题都不会发生。

  事实上,在事情开始产生发展时,我相信开发商以及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属于“非法占用土地”都是心知肚明的。假如他们认为或事实就是合法占用土地,他们决不会也没有必要同意再增加什么补偿费,而且,对于阻止施工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等罪名予以追究(这时的追究则完全是正当的,而不是罗织的莫须有的)。

  所以你看,事情发生时人人都清楚非法占地问题,当要给农民罗织罪名时则完全忘记了这一点。

  农权网:维权农民本来是受害人,却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有些地方最后纠正过来,而有些地方最后竟真的给维权农民判了刑,比如山西省临县的马继文。这样的事件在全国情况是怎样的,性质有多严重?

  王焕申:在全国,我知道的第一起农民敲诈乡政府案件是发生在2002年。河北省临漳县一个叫刘金元的农民,为了地方政府多收农业税上访。乡政府主动找他给了他2万2千元钱,条件是不再上访。刘金元收到钱款1年后,当地公安机关以他涉嫌敲诈勒索罪拘捕了他,我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 。经过了一审判3年(有期徒刑),上诉,发回重审,改判为1年3个月,再上诉,最后检察院撤诉。这个案件当时也引起了河北省一些媒体的关注,号称是中国农民敲诈乡政府第一案,但那会儿不像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这个案件非常典型,是直接由政府出资政府作为被害人的敲诈勒索案。

  之后这些年,失地农民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入罪的不少,我也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大部分是以检察院撤诉结案。

  最近两年,敲诈勒索罪在很多地方成为对付维权农民的招数。在河北省沧州、张家口,山西省等地均有发生。媒体特别是互联网表现出极大关注。我感觉大部分地方在舆论和社会正义的压力下大都纠正了错误。比如河北省崇礼县7村民敲诈勒索一案,最后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农民不构成犯罪结案。这个案件与尚建伟等人的行为性质完全相同,案情也十分相似。

  维权农民反被治罪,性质无疑是非常严重的。正如你所说,这不是一般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的观点争议。而是事关本来处于被害人地位的农民,不但不被救济,反倒成了罪犯。同时,还事关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道德和司法道德。这两个问题都是不能忽视的大问题。甚至可以说这是中国目前官强与民弱的关系生态的一个缩影。如果不能解决好这类问题,会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农权网: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在这样的事件中各自扮演着什么角色?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是故意加害还是知识性错误?

  王焕申: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几句话能够说清楚。一种观点认为错案的形成原因有三个:一是利益驱使。地方政府往往在非法占地拆迁中享有巨大利益,因此会与开发商一起滥用权力,为了使非法占地拆迁顺利进行到底就强加农民各种罪名;二是政绩驱使。上访的一票否决制度,使得地方政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三是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过大过强又缺乏有效制约。这可能是更主要的原因。因为即使没有利益和政绩的驱使,一个过于强大又不能有效制约的权力,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权力的滥用,比如甚至因为官员看不惯某个人的表情就可能制造冤案。

  几乎我代理的每一个案件,地方政府都是提出只要农民承认了错误并且不再维权,就可以自由。可见,大部分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是完全知道从法律的立场看这些农民是否真的有罪!

  对于许昌县的两起案件,是否如上面所分析的原因恐怕只有真相解密之后才能分晓,我宁愿相信是知识经验的问题所造成。公安部门以为这就是为企业保驾护航,是服务于社会。但他们没有考虑到,不是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应该被保护,非法的行为不但不能保护,恰恰应该被追究。如果把这个道理理清了,农民的行为性质是属于犯罪还是正当维权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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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故意制造罪名的情况,我认为在炮制罪名的过程中,地方党委政府某些人员起着主要作用。就拿刘金元案件来说,我在办理另外一个案件时恰巧得知了刘金元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是在县政府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已经决定了。其他大部分这类案件也透露出类似的情况。

  总体来说,中级法院比基层法院更超脱更公正一些,而基层法院和检察院要比基层政府更看重法律一些。比如,我在山西省大同县、忻州市忻府区、大同市南郊区各代理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敲诈勒索罪案、冲击国家机关罪案,都是在当地影响巨大政府插手的案件。但结果都是在一审法院开庭一次,检察院很快撤诉。这表明了基层司法机关与基层政府的不同,并不是像人们普遍认为的他们都是穿一条裤子。

  刘金元的案件,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刘新杰等打条幅上访案,和二乔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级法院也表现出了法律的精神。表明了基层政府与基层司法机关的一致性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相对超脱。

  农权网:有什么办法减少地方政府的权力滥用?

  王焕申:要对症下药。既然制造冤案迫害维权农民的根子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就要限制消减他们的权力。这首先需要法律和上级政府的制度化设计,司法机关的制约也很重要,没有司法机关的帮助,地方政府的迫害就不能穿上合法的外衣。不过这些对于农民而言只能是一种希望,是自己无法左右的外在力量。所以我不断的再重申这样的观念:农民应该靠自己强大起来,“求人不如求己”,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地方政府过于强大恰恰是因为农民(也包括其他公民)过于弱小。农民要拿起弱者的武器(录音机、照相机、互联网、智慧等等),不断向各种侵权行为各种违法行为各种腐败行为进行斗争。政府官员可以给农民制造莫须有的罪行,农民也可以发现并揭露官员的真正罪恶,包括腐败、作风等等。我们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要对羊宽容,但对付凶兽就要像凶兽一样凶猛。请记住并立刻践行鲁迅的忠告:“我想,要中国得救,也不必添什么东西进去,只要青年们(农民们--笔者)将这两种性质的古传用法,反过来一用就够了:对手如凶兽时就如凶兽,对手如羊时就如羊!”

  过分乐观和悲观都是不明智的。

  我们不能等待着一个什么局面自然的发生,事实上,我们社会的任何局面都是我们所有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觉得农民、律师、记者,每一个人都要积极的参与,而不能总是抱怨。单纯的抱怨没有任何用处,还会制造悲观的情绪。

  农权网:你在代理上面提到的那些案件时是怎么做的,有什么经验体会可以分享?

  王焕申:不要放弃希望,更不能放弃努力。某些官员代替不了国家机器的全部。只要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讲透了法和理,冤案就会避免或减少。

  以大同县阻止得大高速公路施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为例,我觉得改变检察官态度和影响法官的只有两点:一是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调查了高速公路当时还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的证据;二是阐释了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须首先搞清该社会秩序是否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秩序,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高速公路施工秩序是法律不应该保护的,所以扰乱反倒是合法的。

  农权网:你有什么话要对冤案的制造者说?

  王焕申:对炮制冤案的人,我希望他们考虑到这样的一个事实:用这样卑劣的方法打压维权农民,大大超过了人们能够容忍的极限,就像子女对父母大打出手超越了底线不能被社会容忍一样。

  尽管因为掌握权力,可以将这些明显的不法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堆砌出万千理据法据,但这正如掩耳盗铃,除了制造了一份形式上“成功”有效的判决书之外,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使得问题更糟。因为作为执法者执政者,所要追求的是一个整体效果。如果你的每一份成功判决,都会增加一份对执法司法者的道德质疑甚至否定,增加一份社会的不安定,增加一份普通百姓的痛苦,增加官员与整个社会的矛盾和对立。这种结果与执政执法的目标就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采用种种招数将维权农民治罪成功的地方领导,其实是最缺乏政治智慧的领导。每一次成功都已经孕育了大的社会风险,都是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出现的前兆。这样的领导不是在为中央分忧,而是添乱。维权才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这已经是中央高层和社会的广泛共识。

  我并不是在向地方官员进行道德良心的说教,我知道这样的说教几乎是没有用的。我是告诉他们,怎样做才是对他们自己真正有利的。不仅不要轻视如滔滔巨浪般的整体民意,也不要小看如利剑般的个体力量。一个满含冤屈仇恨的农民,会做出什么惊天之举,已经在不断上演的惨剧中清楚显现。而且,你难道没有注意到,现代的农民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的农民,录音、录像、互联网这些弱者的武器,给他们提供了巨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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