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
8、农权法律网:你上面分析了受害者反被治罪这些标本案件为何是无罪的理由,也简单分析了为何在一审或起诉时做了有罪处理。现在我们对为何会出现这种错案以及媒体报道的那些聂树斌、赵作海等人的冤案的深层真相仍然迷惑不解?法律条文白纸黑字不是写的明明白白吗?依据法条适用法条怎么会出现这样黑白颠倒的错误呢?那法条还有什么作用呢?
王焕申:我们把诸如赵作海、佘祥林等人(没有杀人却认定其杀人)的错案与上述受害人反成为罪犯的标本案件对比一下,会发现两者可归为不同原因造成的两类。赵作海等人的错案主要表现在法律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出现了错误,把本来被告人没有杀人行为的事实却认定为有杀人行为。比如赵作海被控杀人案,所谓被害人,若干年后居然活着回来了。佘祥林杀妻案,也是如此,案发11年后所谓被害人活着回来了。这些错案可称之为事实认定错案。而上述标本案件,在行为事实方面几乎没有争议,也就是说被告人确实参与了涉案的那些事实行为,比如阻止施工、索要赔偿款、上访等等。争议之处在于这些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属于犯罪?起诉或一审判决错在没有正确适用(实际是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把本来属于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当做了违法犯罪。我们称之为法律适用错案。事实认定错案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程序违法、工作不细致或者没有正确适用证据规则等等。法律适用错案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个判断问题,与能力、程序和工作细致与否关系不大。要么是因为对法条的不正确理解问题,(未完请点击>>>阅读全文<<<)
预测时用“法、理、力、心”四类尺度;辩护时用“法、理、力”三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