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第二个标本案件,龚茂等人阻止高速公路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一审开庭王焕申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周后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全部符合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首先看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以此衡量,对于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尽管我也对此方面进行了辩护,如没有对损失进行评估、证据不足等等。但检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进行评估。且损失不一定仅仅指经济方面,还可以包括政治和社会影响这种损失。因此,指望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实现无罪辩护成功是非常困难的。 (······未完请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