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引发千人大械斗导致8死18伤的云南晋宁征地血案有了最新进展。
财新记者获悉,12月18日,云南高院二审作出(2019)云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包括李海英等在内的6人上诉被驳回。这意味着此前曾两次一审获死刑的女无业人员李海英,被第三次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
李海英的辩护律师徐红卫向财新记者介绍,二审开庭时,律师曾提交了四份被害人家属对李海英的谅解书,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但二审裁定书显示,这四份谅解书在二审裁定中没有得以体现。徐红卫称,在该案死刑复核程序中,将就此提出质疑。
李海英之子赵猛告诉财新记者,自己的母亲并非真的杀了人,而是因被认定为在械斗事件中村民一方的组织者、领导者才获罪的。此前施工方负责人取得了村民被害人谅解书而后被减刑,他在2019年8月二审开庭前也拿到了4名施工方死者家属的谅解书,并委托律师当庭提交给了法院,但没想到二审裁定没有提到这一情节。
赵猛称,因为二审裁定书未记录和回应其母亲李海英辩护律师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出庭的诉求,因而对相关证人证言保持怀疑,“律师也说有不少证言前后矛盾。”
此前该案在重审后的二审开庭时,有辩护律师称实际该案并未侦破,被控故意杀人罪的5人中,除1人有直接证据外,其余4人并没有对应受害人,而是以转化罪的形式让聚众斗殴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其中3人是械斗发生前该村征地维权的积极分子,剩下1人为开发商委托的施工方负责人。
多名辩护律师此前介绍,庭审中他们提出了案发现场的政府人员涉及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村民求助不得,从而加剧事态的情况,为此他们申请这些被查的政府官员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二审裁定书显示,2014年,昆明市检察院曾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晋宁县原县委书记张之亮、原县长岳为民、原政法委书记李徐以及王伟等人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4日,原富有村村委会主任李加明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三年。
财新此前报道,2014年10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2016年末改晋宁区)晋城镇富有村发生征地纠纷导致的冲突事件,导致7名施工方人员和1名村民共计8人死亡,另有18人重伤至轻微伤。有村民认为,晋宁政府在“物流城”的征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冲突祸起昆明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征地矛盾。相关材料显示,该项目位于晋宁晋城镇,是昆明市14个泛亚物流中心之一,也是云南省“三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于2012年10月正式启动建设,计划工期两年,规划占地面积约2136亩,其中富有村下辖九个小组涉及的征地面积就达到了1700亩左右。但由于补偿纠纷,富有村民和项目方一直存在矛盾。事发当天有数百身着统一制服的项目施工方人员,手持装备前往富有村“复工”,结果和早有准备的村民发生冲突,被先行扣押8名人质,在对峙近5个小时后,双方爆发冲突,期间使用了盾牌、防刺服、灭火器、钢叉、钢管、汽油、石头等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0月14日冲突期间,富有村民、过路群众等曾报警19次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相关材料表明,双方对峙之时曾有两名派出所民警受县局110指派到现场了解情况,他们汇报称现场有一两千人对峙,而后县局指令他们原地待命,但不久二人又被指令返回派出所。
此外,财新记者获悉,冲突爆发前后,时任晋宁县政法委书记李徐、晋城镇代理镇长何其云、副镇长闫国栋就在与村民发生冲突的企业施工指挥部。而受命组织当天施工的杨汝明是由镇政府官员引介给项目开发商,双方谈好“复工建设的工程预付款”为2200万元,实际支付800万元。
事后,包括12名村民和9名施工方人员共计21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昆明市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初,杨富、李海英(女)、张红珍(女)等人组织富有村部分村民,暴力阻止昆明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工地(下称泛亚工地)施工,致使该工地停工。为恢复施工,泛亚工地投资方与杨汝明签订该工地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为达到10月14日开工的目的,杨汝明于10月13日组织杨贵明、王兴贤等数百人,分发之前准备的装备并分组进行训练。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人获知此消息后组织村民商议,决意10月14日阻止杨汝明方施工。
财新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早在当年5月份,富有村村民就和泛亚工地的项目方发生了冲突,导致项目停工。有村民称,此后在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人组织下,部分村民出钱购买物资,在村里设立了固定执勤点,还购买了广播设备和对讲机用于联络,并准备了钢叉、木棍等。富有村村民听到杨汝明等人将于10月14日“进攻”村子后,加强了戒备和巡逻。李海英还曾在13日当晚给昆明市长热线打电话反映这一情况。
起诉书显示,2014年10月14日上午,杨汝明在晋宁上蒜工业园区新公路集结之前组织的人员。8时许,前往集结地的王录应等八人在富有村吃早点时被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人扣押殴打,随后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组织村民持工具到村口聚集。10时许,杨汝明组织大量持械人员到达泛亚工地,并安排杨贵明等八个组长带领组员驻守工地主要路口及巡逻。村民杨富等人见状将八名被扣押人员带到村口,浇上汽油,与对方形成对峙。同时,组长王兴贤、杨许带领组员在驻守的路口对途经的行人及车辆进行打砸。
起诉书称,对峙的僵局在当天下午3点左右打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施工方杨汝明布置在村内的人员开始与村民发生大规模械斗。在这一过程中,村民将八名扣押的施工方人员分成四人一组分别带到两个路口,让他们跪在对峙的两方人群间,还在他们身上淋上汽油,并在附近点燃火堆。冲突爆发后他们被点燃,其中有四人被本方人员营救或乘乱逃走,剩下四人则不幸遇难。最终各处械斗导致七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施工方有四人被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两人除多次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外,还合并全身大面积烧伤死亡;一人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和用长刃钝器砍切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村民方死亡的舒焕章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2月1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有四名村民被控故意杀人罪,其中李海英、张红珍为女性,前者被判死刑,后者获刑无期,杨富、陈俊孟被判死缓。值得注意的是,除陈俊孟被指杀害王录应,李海英、张红珍、杨富三人并没有对应的受害人,而是因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
施工方组织者杨汝明亦被认为是首要分子,同样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而获无期徒刑。除上述5人,其余16名涉案人员被以聚众斗殴罪领刑四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此后有14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9日,云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昆明中院重审。
2019年3月2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将李海英维持死刑,杨富维持死缓,陈俊孟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张红珍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施工方负责人杨汝明则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0年。
上述判决书表明,其量刑发生明显变化,原因在于“杨汝明家属重审中自愿赔偿被害人舒焕章家属”,取得其家属谅解,并自愿撤回了附带的民事诉讼。其余16人因存在自首、认罪等情节皆有不同程度的减刑。
宣判后,村民一方的杨富、李海英、张红珍、陈俊孟、李正、张云伟等六人依旧不服继续上诉,施工方所有被告没有上诉。2019年8月23日上午,云南高院对此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参与此次庭审的辩护律师向财新记者介绍,在当日的庭审中,被控“首要分子”的村民是否起到组织作用、是否故意杀人、争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等成为焦点。
“李海英她们就不是这场冲突的组织者,一千多人规模怎么能一下就组织起来?”徐红卫说,李海英对近千人规模的械斗现场没有指挥、控制的能力,不能认定为组织者和领导者。此外,她也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在案发当天以及前一天李海英曾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报警电话说了富有村和扣押人质的事,这说明她们在现场的做法是被迫“自卫”和引起政府部门重视。
财新记者了解到,在这一次庭审中李海英、杨富、张红珍等人及其辩护人均称他们不是本案的组织者、指挥者,他们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二审从轻处罚。
李海英方面称,为了保护村民的利益,反击施工方的殴打才参与犯罪的;李海英只是朝一名受害人的脖子上浇过汽油,没有做其它事情。杨汝明一方没有开工许可证,属于无证施工,村民反击是保护自己的利益。杨富方面则认为,村民集资交钱是由李海英、张红珍等人负责,他没有参与购买钢叉、汽油桶等工具的行为,他不是负责人。案发当天,他只是听到有人喊“往前冲”时,拿着石头向对方投掷过。
张红珍及其辩护人称,她参与村民集中到村口的原因是防止被施工方殴打,且村民都是自愿去的,没有被组织、指挥去,“张红珍没有捆绑过被害人,也没有将被害人押往村口与对方对峙,也没向被害人浇过汽油,案发时场面太乱,不知是谁指挥冲的,张红珍没有指挥过”。
作为唯一有直接证据的陈孟俊及其辩护人称,他只是拿刀砍过一名男子,该男子被砍后还在跑。因此,该男子的死亡不应由他负责。另外两名上诉村民也对一审量刑过重提出异议。
出庭的公诉人则认为,双方都有持械斗殴的故意,村民方在冲突中使用了大量的攻击性工具,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意图是明显的,李海英、杨富、张红珍用广播喊话或亲自通知的方式召集村民,组织、领导的地位、作用足以认定;在冲突中,李海英、杨富在搅拌站方向进行指挥,张红珍在小梨园方向进行指挥。三人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本案中搜查、扣押、确认笔录及DNA报告,足以证实陈孟俊持刀加害过王录应,因此,陈孟俊应当对王录应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两人量刑也并无不当。
2019年12月18日,云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高院认为,李海英、杨富、陈孟俊、张红珍以及杨汝明等人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因征地引起的矛盾,聚众进行大规模斗殴,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李海英、杨富、张红珍和杨汝明系双方的组织者、指挥者,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实施行为,均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其各自的供述也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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