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第8个年头。而对于2018年该行业经常出现的一些难题(如“切割式、挖沟式逼迁”“公示贴上拍完照就揭掉”“优先拆迁拆卸协议书取代征收决策”等),一批重要规定将即将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令这种难题获得抵制。那么有哪些规定呢?规定一:先行搬迁拆除协议书或遭否定
一、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毫无疑问是令群众深恶痛绝的拆迁创造发明之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并未做出以前就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书,实际上要以协议书取代征收决定,是扎扎实实的“协议书征收”。殊不知情况早已发生变化。《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明确提出,老城区改造(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组织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订期内超过签订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超过签订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于签订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给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停止实施。签订比例不可小于80%。
说白了“预签补偿协议”务必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基础上执行,而不可出现一些地区普遍的“以协议书取代决定”的违法情况。简易地讲,无征收决定,拒签一切协议书。
二、“切割式”“围挡式”逼迁遭禁止
“解危排险”确实是时下比较让人头痛的一种房屋拆迁方式。人为地将不危的房子切成“危险”的,实属可恶。而这种作法竟在法治的首善之区也不可以彻底避免,足见其影响之严重。
总算,人们见到了福利:《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可拆除危害被征收人、房子承租人房子安全性和一切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等。上述,“切割式”和“挖沟式”逼迁被全面禁止,群众也许能够在维权的同时睡个相对踏实的觉了。
一样被禁止的还有更加广泛的“高墙围困”式逼迁:此条规定,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可改变并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子承租人原来的供电、供电系统、气路、供暖、交通出行等基本生活标准。
三、院落、空地应予以补偿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5条规定,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总面积超过房子占地的,征收评估时应对空出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价值进行评估。上述,合理合法的庭院、空闲地总面积是应给与补偿的,这一点进行了明确。
四、张贴公告不可以贴上拍完照立刻揭掉
这类几近于演戏的公示方法确实令农村人民群众倍感气愤,是赤裸裸的蒙骗被征收人的作法。《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之内或是征收范围之内公告有关事宜的,选用张贴公示方法的,张贴限期不可低于5日。那类贴完之后只求照相,拍完照立刻就揭掉的作法已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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