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及其上房子价值的补偿自始至终是最关键的一部分。农权律师先前曾多次为大伙儿普及过,“宅基地的区位优势补偿价”的测算是根据房子的价值获得的。殊不知问题也就接踵而来,一些群众的房子在征收时被评定为“非宅基地上房子”,不可以享有宅基地上住房房子的补偿标准,而只给一个重置成新或是叫建造成本价的补偿,农权律师来为大伙儿浅谈宅基地的审核、获得补偿的有关要求,希望对大伙儿有一定的帮助。
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之规定,宅基地就是指农民依规获得的用以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备的土地。它的申请办理行为主体只有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是不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国土资源部有关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的建议》规定,农村群众建住宅必须使用宅基地的,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张榜公布。发布期满情况属实的,报检乡(镇)审批后,报县(市)审核。经依规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公布。
上述情况《通知》中还规定,农民申请办理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开展审理核查,对符合申请资格,且经公示公告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严格按照汇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可推迟和回绝。全国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农民宅基地申请、审核操作标准,并依据本地域周期性特性和农民保障房建设实际,确立宅基地申请资格和各阶段申请办理期限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管……
农权律师最终想提醒大伙儿的是,针对农村自建房未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给予密切关注,尽早资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据实际案件寻找处理其资质评定问题的办法,进而给自己的房子在征收拆迁中获得公平公正、有效的补偿安置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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