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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维权难怎么破?基层常见的三个协调逻辑

2020-02-29 A- A+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很多,因结婚、离婚而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很多农民不太清楚如何处理,农地圈结合实际经验,梳理下农村处理农村妇女土的权益受损的主要逻辑。一、被误解的土地均分:很多农民没搞清楚农村的人地关系

  很多农民意识里认为合理的人地关系应该是同一村集体内人人拥有数量均等的土地,这也是很多农民尤其是无地农民认为目前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但是仔细想想,农村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农村的人数总在变化,要实现农民心中理想的公平的人地关系似乎是不太可能的。

  其实很多农民对于农村人地关系的误解在于,农民普遍认为公平的人地关系是人人拥有数量均等的土地,而在法律定义里面,农村的人地关系并不是直接的人地关系,而是人户地关系。

  公平的人地关系的含义是每人占有均等数量的土地。而目前农村人户地的关系是,每户一开始分配同等数量的土地,户内成员间土地均分,家庭成员变化后,人均占有的土地也随着人员的增减变化。

  所以现在很多农民理解的人地矛盾不存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是不成立的。家庭成员增减后,不是新增人员没有地,而是家庭新增人员后,家庭成员内土地再次平分。 二、为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频频发生?

  农村土地纠纷里面,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情况普遍多发,这是因为两点:

  (1)农村妇女的结婚、离婚往往导致妇女在不同的村集体之间流动,但由于土地是不动产难以分割,如果结婚后离开集体,那么娘家的土地权益很难转移到婆家,同样如果离婚后婆家的土地权利也很难带走。

  (2)如果发生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况,农村妇女的个人力量很难找村集体帮自己主持公道。在大部分的案例中,妇女如果找村集体帮自己从娘家或婆家讨回自己的土地权益,村集体大部分会不予以协调或支持。尤其是很多村庄都有自己的乡规民约,这些乡俗民约规定了妇女婚丧嫁聚土地权益保持不变。

  只是村民之间的乡俗民约,着重规定的是法律不能做出具体规范的领域,如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邻里关系,风俗习惯等,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抵触国家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基层处理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三个核心逻辑

  (1)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娘家或婆家必有一份

  这是处理所有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纠纷的核心思路,就是无论在娘家还是婆家,妇女的土地权利必有一份,妇女未嫁人之前,土地权利在娘家。

  (2)要收回妇女的土地权益的前提是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还有土地权益

  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

  (3)妇女土地权利的居住地原则

  由于土地作为不动产难以随妇女的社会关系变动而变化,所以有理想的情况土地权利最好是随着妇女的居住地变化而变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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