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了,因此遇到纠纷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的人日益增多。所以,想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
为此,小编今天就和朋友们一起来学习诉讼中的部分法律知识。
我们平时所说的打官司,用法律术语来说叫诉讼。
所谓的诉讼,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权益纷争以及发生犯罪行为时,由公民个人或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审判,法院依法审理并予以裁判的活动。
由于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可分为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等。
所谓的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所谓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由于我们平常听说和接触得最多的是民事诉讼,所以,今天我们暂不详谈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三个基本特征:
1.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遇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2.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首先,民事诉讼的强制性突出表现在案件受理上。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不管被告是否同意,诉讼都会发生。
其次,民事诉讼的强制性还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程序性
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往往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法院的裁决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双方,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则不仅包括原告、被告双方,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1. 原告
所谓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分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 被告
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 共同诉讼人
所谓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4.诉讼代表人
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5.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不同称谓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与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被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称谓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三个特征:
第一,与民事案件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第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作出的,对当事人当然具有约束力。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起诉权、反驳权和反诉权;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权;4.收集提供证据权;5.陈述、质证和辩论权;6.选择调解权;7.自行和解权;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权;9.上诉权;10.申请再审权;11.申请执行权;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权。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该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3.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