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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协议约定义务应否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0-02-06 A- A+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如何把握对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程度?

  【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

  【问题】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也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审查到什么程度?

  【答】在民行交叉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只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的基础民事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关的基础民事关系的履行争议等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理由】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民事争议中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属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围,人民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审理并作为判断的依据,否则,不能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整体的全面判断。

  以房屋登记民行交叉案件为例,甲名下的房产过户至乙名下,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理由是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甲乙双方买卖房屋的合同是虚假的。与被诉变更登记行为合法性相关的基础民事关系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真假的事实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必须审理。但是,甲乙双方是否还有应付房款未支付完毕,是否存在延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和法律责任问题,与被诉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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