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川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追偿权案件。被告郭继伦与张兰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兰无职业,一直跟随被告郭继伦在工地上共同生活。2016年6月2日,时代公司作为甲方与刘兆伍、郭继伦作为乙方签订《佛山时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项目的砌体工程、抹灰工程发包给乙方。2016年6月8日,郭继伦与时代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郭继伦承包,后时代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拆墙工程转包给郭继伦。2016年7月12日,郭继伦雇请的工人陈德文在拆除该墙体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7月18日,时代公司、刘兆伍、郭继伦作为甲方与陈德文家属作为乙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书》,约定甲方赔偿乙方63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时代公司向陈德文家属支付了赔偿款63万元。后时代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继伦及刘兆伍共同负担赔偿款项,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郭继伦返还时代公司代垫赔款441000元。后郭继伦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时代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和佛路95号2幢1-3-2号房产系郭继伦和张兰共同共有,故时代公司向合川法院请求确认时代公司的代垫赔款441000元属于被告郭继伦、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张兰一直随郭继伦一起参与该涉案工程的所有工作,代理被告郭继伦收取相关工程款,对该赔偿款的形成是完全知情的,该赔偿款依法应当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而被告郭继伦称该赔偿款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张兰只是帮其做饭,没有参与具体工程工作。最终,合川法院支持了原告佛山时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确认上述代垫赔款441000元属于被告郭继伦、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继伦所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等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虽然不能证明被告张兰直接参与工程方面的工作,但该债务产生于郭继伦与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承包工程的行为系生产经营行为,所得的收益依法属于郭继伦与张兰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无证明存在“夫妻对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例外情形下,张兰从该生产经营中分享了利益,那么也应当对经营行为所致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