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于2014年5月4日向吴某借款20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王某与妻子何某于2014年8月1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净身出户。因王某未按期还款,吴某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
【分歧】吴某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方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撤销,应当支持吴某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成立的基础就是合同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但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故吴某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婚姻法二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债务人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是双方约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划分标准,故债务人为转移财产而净身出户以此躲避个人债务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时,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案中,应当这样理解,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合同法。
离婚协议包含了财产、人身关系两部分,对于人身关系部分,不能撤销。但是,对于财产约定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夫妻分割财产的方式,实质上构成了王某无偿转让其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按期偿还的情形下,该种财产分配方式显然对吴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债权人的吴某有权撤销债务人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综上,债权人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有法律依据,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