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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类似案件多发,且在定性上容易产生混淆。例如,甲将一个手机包装盒内的包装填充物去掉,装进另外一个手机,拿着装有两个手机的包装盒去付款,营业员以一个手机的价格收款,在此也应认定店员有处分手机的意识,虽然对手机数量没有完全的认识,该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又如,甲偷偷将饮料的箱子拆开,拿出部分饮料,放进商店内的手机,然后拿着装有手机的饮料箱子去付款,营业员没有发现,收了饮料的款,在此店员只有处分饮料的意思,并没有处分手机的意思,该行为应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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