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一村民以其掌握该村原党总支书记刘某等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强行向刘某、刘某水(已判刑)等人索要财物,共计1130060.95元。2021年3月4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即上诉人(原被告人)鄢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3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鄢某平,男,1954年出生,系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新城口村村民。2014年至2017年期间,鄢某平以其掌握的该村原党总支书记刘某(已判刑)等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采用不断越级上访的方式,通过高新区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原主任殷某(已判刑)向刘某等人施压,以将房屋出售给刘某等为借口,强行向刘某、刘某水(已判刑)等人索要财物,共计1360060.95元。
其中,2017年,鄢某平刘某、刘某水等人解决其在北京上访期间的费用等为由,强行索要23万元。后刘某水将上述款项转给高新区综治办主任王某,并由王某等人将该款交给鄢某平的妻子庄某华手中,鄢某平的儿子鄢某贵代为书写收条,庄某华在收条上按印。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鄢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鄢某平的违法所得。
宣判后,鄢某平不服提出上诉,认定其中敲诈的23万元有违事实和逻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鄢某平以其掌握的该村原党总支书记刘某(已判刑)等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采用不断越级上访的方式,通过高新区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原主任殷某(已判刑)向刘某等人施压,以将房屋出售给刘某等为借口,强行向刘某、刘某水(已判刑)等人索要财物,共计1130060.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鄢某平采用上述方法,以出售房屋为借口强行向刘某索要人民币86万元。2020年10月21日,经安徽永合德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测算,该处房屋价格为279939.05元。
2.2015年,鄢某平采用上述方法,强行向刘某索要位于蚌埠市新城口村马家洼的一块土地和石子等建筑材料,在此处盖起二层楼房;同年下半年,鄢某平采用上述方法迫使刘某帮助其建设两间房屋。2016年11月,鄢某平再次以出售房屋为由,强行向刘某、刘某水等人索要55万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鄢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举报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