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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投毒案嫌疑人被拘8年后释放:制造一起冤案,远比逃脱一个真凶更令司法蒙羞!

2020-10-22搜狐网 A- A+

  2019年8月 1日15时左右,山东“投毒案”被告人任艳红被释放,家人赶往临沂市看守所将她接回家。此前,她曾被指控杀害邻居一家四口,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刑拘。该案被称为山东女版“念斌案”。

  案件详情

  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费县东岭村的李忠山一家疑多次遭人投毒,一家四口先后死亡。命案发生后,李忠山的邻居任艳红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

  在被逮捕后的第二天,任艳红做了有罪供述,她承认是自己毒死了邻居一家四口。动机是从2005年开始,多次被李忠山威胁发生性关系,然后一直被纠缠。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任艳红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2012年9月,临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任艳红当庭翻供,称此前是被刑讯逼供。

  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任艳红死缓。任艳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高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3月3日,该案退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不服,再度提出上诉,该案进入山东高院二审阶段。

  2018年12月26日,山东高院裁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撤销临沂中院的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月3日,辩护人李仲伟律师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因一审程序违法,任艳红案再次发回重审。

  2019年7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任艳红撤回起诉。临沂中院认为,临沂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2019年8月 1日15时左右,山东“投毒案”被告人任艳红被释放。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

  山东“投毒案”的嫌疑人任艳红在羁押8年后于近日被无罪释放,此事被媒体曝出后也引起网民的诸多讨论。在此案中,临沂市中院起初的两次判决均为死缓。后经本人翻供,没有确凿的客观证据,部分证据之间互相不能印证,据证据存在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测,法庭难以确信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使其保住一命。

  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司法部门不可判定其无罪,也不可判定其有罪。从当前的司法环境来看,现在有部分司法依旧观念老旧,尚未完全做到“疑罪从无”。

  而今的舆论环境也与司法环境相似。对于此事,从网民的言论中可以看出,网民谈论最多的还是“疑罪从有”,而网民对此产生这个观点的原因主要有被拘捕后的承认犯罪到庭审时的翻供等一系列原因。

  网民表达观点并未站在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以自身的主观思想来作为判定事实的标准,这也说明在当今的舆论大环境中,我们亟需理性思考,需要从法治思维的角度,以一定的思维高度来看待问题现状。

  此案的真凶或许就此隐匿于世,死者也可能很难沉冤昭雪。但制造一起冤案,远比逃脱一个真凶更令司法蒙羞。检察院对于任艳红做出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疑罪从无”精神最直接的体现。

  接下来,相关部门应该做的,是继续侦查真相,并查清当时的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早日让案情大白,使真凶伏法,告慰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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