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上午,任艳红二审辩护律师李仲伟收到山东高院关于任艳红涉嫌投毒案的裁定书。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的裁定书显示,山东省高院以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未作鉴定、违反诉讼程序为由,裁定临沂农妇任艳红投毒案发回临沂市中院重审。
根据判决书内容,2011年7月5日晚,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村民李忠山一家三口死亡,经诊断为灭鼠强中毒。此前李家曾多次中毒,2011年1月8日,李忠山之子李浩也因鼠药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20日,李忠山的邻居任艳红被锁定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7日,任艳红被正式逮捕。
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艳红为摆脱李忠山的纠缠,先后五次投毒,造成四人死亡的后果,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高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临沂市中院重审。2017年7月10日,临沂市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不服,再度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6日,山东省高院以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发回临沂市中院重审。
任艳红二审辩护律师李仲伟告诉新京报记者,除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任艳红实施投毒。李仲伟还介绍,本案除了没有指纹、毛发、脚印等证据的鉴定,对于作案工具灭鼠强及其包装的下落也未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