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疑一起参加投标的企业涉嫌造假,河北女商人张艳在获得该企业负责人主动提出的120万补偿后,被二审法院判敲诈勒索罪名成立。2020年9月4日,张艳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撤销二审判决,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举报投标企业造假被控“敲诈勒索”
51岁的张艳系秦皇岛市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军之友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从事帐篷、睡袋、充气垫等商品生产和销售。张艳称,她从1996年凭着一台缝纫机起家,至今没有离开过这个行业。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2017年10月17日,某部门组织帐篷招标采购。当时,军之友公司和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傲森尔公司)等共计6家单位受邀参加。10月19日,某部门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评票结果第1名傲森尔公司,第2名军之友公司,推荐第1名为预中标供应商。公示写明:如有关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质疑,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商做出书面答复。
张艳称,评审结果出来后,她很纳闷。“他们另外几家公司上下差几万块钱,我们经常参加投标的人,一看这种情况就知道他们可能是围标。”张艳说。
围标,也称串通投标,串标,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串通投标罪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7年10月24日,张艳代表军之友公司向某部门提交质疑书。判决书显示,军之友公司报价655万元,傲森尔公司报价910.10万元,其他四家投标单位报价分别为:928.86万元,931万元,939万元,952.80万元。张艳以明显呈规律性差异为由质疑有投标单位参与串通投标。
张艳称,她在提交质疑材料4天后,接到傲森尔公司负责人张向阳电话,称想和她坐下来谈一谈。后来,张向阳找到俩人共同的同学白伟调和此事。判决书显示,他们三人在北京一家饭店喝茶,在白伟的劝说下,张艳承认质疑一事,并答应可以撤回质疑材料。张向阳答应付清前期跟张艳商业合作的佣金,并同意张艳撤回质疑材料后再付一部分钱。
2017年10月30日,某部门经核实军之友公司所提质疑情况不成立,但鉴于各投标企业在报价上成规律性变化、投标文件存在问题,按照某部门采购规定,对该次招标结果废除。
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4日,张向阳到军之友公司厂区与张艳协商撤质疑材料一事达成初步意向。2天后,张向阳再次到军之友公司,最后商定张向阳同意第二天先支付30万元,并写下“今欠张艳人民币玖拾万元整3个月内付清,该欠款为业务费”的欠条。2017年11月7日,张艳收到张向阳银行转账30万元。收款当天上午,张艳到某部门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撤回质疑材料。
张艳称,3个月到期后,她没有主动向张向阳要剩下的90万元。
2018年3月15日,张向阳与张艳的通话录音显示,张向阳认为另一家单位招标采购时,“张艳又弄我”。至此,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次日,张艳给张向阳发短信,“张向阳,我告诉你明天下午5点前,欠我的钱到位,否则先把你造假的证据发到群里。”
张艳告诉界面新闻,她发短信后,没有再向张向阳要钱,也没有把他造假的事发群里。2018年3月22日,张向阳主动通知张艳,让张艳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景大酒店北面马路拿钱,张艳在拿到钱后给张向阳写下收条——今收到张向阳欠款玖拾万元整。次日,张向阳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滨路派出所报案。2018年4月29日,张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二审被判敲诈勒索罪,河北高院裁定重审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艳代表军之友公司提出质疑并主张赔偿有事实依据,张向阳要求张艳撤回质疑,双方为此进行协商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艳在答应撤质过程中索要120万元为敲诈勒索不能成立。此外,在双方已经协商确定给付120万元后,在90万超期未付的情况下,张艳短信告知“不付款就把造假发群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因此公诉机关关于张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2019年3月1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港区法院判决张艳无罪。
一审宣判后,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港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抗诉。海港区检察院称,海港区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可能判处无罪时未告知检察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对张艳的判决未公开开庭宣判,在看守所组织宣判时未通知检察院。秦皇岛市检察院支持了抗诉。
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认为,对于可能判无罪的公诉案件,一审法院召开审委会,是否应当通知出庭公诉的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仅为“两高”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无权干涉。
2020年3月25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张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张向阳90万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但鉴于本案系两个民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演变产生,具有一定特殊性,较其他典型敲诈勒索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遵循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罚原则,根据张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张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朱孝顶律师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张艳不构成犯罪,故未报最高法复核。2020年9月4日,张艳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为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撤销二审判决,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