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昨日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陈满等了23年。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口市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记者从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了解到,陈满申诉案是最高检首次向最高法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
4月24日,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在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陈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昨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综合新华社)
新京报独家对话陈满“等身体恢复了我还要去创业”
昨晚8时许,代理律师陪同陈满及家人赶到机场,踏上回四川家乡的路。登机前的间隙,陈满接受了新京报的电话采访。
新京报:案发时警察去找你,情况是怎样的?
陈满:当时我们几个人正在打麻将,(警察)把我们带走,把我们分开,我一个人,不和别人在一起。
新京报:入狱是怎样的过程?警方怎么讯问,后来又怎么认定你是凶手?
陈满:我记不清楚了,毒打、折磨、恐吓。我不太想提这个问题,回想起来很痛苦。
新京报:从新闻照片看,今天你的精神不错。
陈满:很多原因,主要是为家人考虑,父母80多岁了,身体不好,怕影响他们情绪,所以尽量控制自己。
新京报:这些年在监狱里过得怎么样?有什么记忆深刻的事情?
陈满:毕竟我没做这个事,很痛苦,但是没有办法。我只有尽量调整自己,思考人生,学习有益的东西,看报纸看电视,关注社会发展和变化,关注国家政策走向。另外,我看了很多前人、成功人士的书,学习他们的经验和有益的东西。
新京报:在监狱时,你一直很有信心将来一定能出去?
陈满:我坚信这一点,因为我没有做。
新京报:你对以后的生活有什么想法?
陈满: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吧,我想还是经商。等身体恢复,了解社会以后,再重新创业吧。
新京报:你对当初对你刑讯逼供的人有什么想法?
陈满:按法律追究。
焦点
1、陈满口供不能作定罪根据?
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表示,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其次,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称,其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钟作宽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
最后,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2、案发现场物证存哪些疑点?
张勤表示,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满作案。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的事实。
张勤表示,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满的工作证等,案内证据未显示公安机关是否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新华社)
案件背景1992年12月25日
海口市发生杀人焚尸案,陈满被指为疑犯。
1994年11月9日
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陈满死缓。
1999年4月15日
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
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
2013年4月9日
海南省检察院认为陈满案不符立案复查条件。
2014年7月
媒体报道该案存在五大悬疑,引发公众关注。
2015年2月10日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2月28日
最高法审查后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24日
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院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