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2014年末购买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随后发现方便面过期且醋包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今麦郎公司报警,李海峰被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就在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四包方便面”换来八年多的刑期,如此量刑,法院如何解释?
过期方便面醋包汞超标
2014年12月,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他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回忆,李海峰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维权申请,于是他们从网上找了检测机构。
谷玉秋说,1月把醋包邮到西安国联质检去监测,对方声称有监测资质。后来今麦郎说西安国联质检没有监测资质。监测的是重金属,看结晶里含的成分是什么,检测出来汞是0.459,亚酸硝盐是11毫克。也就是说,汞含量超标4.6倍。
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今麦郎公司表示可以赔偿李海峰方便面和部分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谷玉秋说,他们提出了数百万元人民币的“惩罚性”赔偿。但是自己觉得,做食品就是做良心,汞吃多了得要命。就提出了500万元的赔偿要求。自己本身是癌症患者,担心自己的子孙后代吃这个也会危害健康。
在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2015年3月27号,今麦郎公司选择报警,同年5月29号,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今麦郎集团办公室主任芦海英称,李海峰向公司索赔五百万,而他的报告不具有资质。
450万索赔换来吃牢饭
2015年11月4号,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5年12月18号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今天下午,主审法官曹贵法在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说:定罪量刑出于两方面考虑。
曹贵法说,第一他有非法占有故意,买方便面没有凭据,没有选择向超市索赔,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并且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有损失、且他的损失与今麦郎公司有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今麦郎公司提出索赔300万、然后是500万、然后是450万,这种行为不是合理的,是社会观念不能容忍的。第二,今麦郎公司不能满足,他就一直给今麦郎公司电话沟通,今麦郎公司安排人上门洽谈,他坚持他的索赔,商家作为一个食品企业,如果商品中有不良物质或者缺陷被公布是很不利的,被告人利用今麦郎这种心理对今麦郎进行压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表示已考虑到李海峰敲诈行为未遂,从轻判决。
家属:辩护律师着手准备上诉
根据李海峰的母亲谷女士介绍,此次开庭是在2015年12月8日。当天谷女士家三名亲属进入法庭,另外还有两名律师和两名助理律师。
“没有看到今麦郎一方的人,隆尧县检察院有两人作为公诉方出庭。”谷女士称,开庭之前她看到了儿子李海峰,当时眼泪就掉了下来。谷女士瞧了瞧儿子,状态还不错,只是略微黑了一点。“他让我别着急,别上火,还问了问孩子。”谷女士说。
据了解,李海峰的辩护律师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其辩护方认为,李海峰是合法消费者,通过微博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选取的检测机构是有资质的,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
但是,法院一审认为,李海峰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故而做出判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据悉,李海峰的辩护律师已经着手准备上诉事宜。按照规定,可能在3个月内会进行二审开庭。
今麦郎:不方便评论,尊重判决结果
关于李海峰向涉事方便面厂商索赔450万一事,今麦郎此前一直以官方微博作为信息发布渠道。不过,记者发现,最近一段时间,该品牌的官方微博并未发布关于此事的信息。
1月4日下午4点多,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该品牌工作人员。对方经过请示后表示:“已经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关于此事不方便进行评论,会尊重法律判决的结果。”
对比旧案 李海峰错在哪?
《京华时报》13日刊发评论员林济生评论,将李海峰案与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一案进行了对比。
2006年,黄静在北京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CPU被换成测试样品后,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警称其遭敲诈勒索,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终,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虽然黄静在索赔金额上也存在过度维权,但最终该案还是以过度维权者的胜利而告终。
该评论文章指出,黄静最终赢得法律支持,是因为她索赔的基础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失,她并没有捏造、歪曲或者夸大任何事实,即便索赔数额过于巨大,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
“李海峰案”则不然。他购买食用的方便面已过保质期将近一年,当然,他也有权主张赔偿的甚至“天价”赔偿。可是,他却拿着过期近一年的食品进行检测,在常识判断中,基于过期样本作出的检测结果显然不能说明该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在索赔遭拒后,他更是通过微博称,“某品牌含有致癌物质……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劝大家远离某品牌黑心企业”,并向该品牌工作人员发出找媒体曝光将不良影响扩大化的威胁。
可以说,“黄静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点正诠释了维权过度与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间的区别。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故意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与今麦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
过度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在不少人看来,购买到过期商品,曝光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如今李海峰为何因“维权”而起?以“敲诈勒索”而终?两者边界究竟在哪里?让其成为热议话题。
《人民法院报》发文称,对于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或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表示,李海峰的行为应属于“过度索赔”,“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只是手段,并不属于敲诈。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很常见,也不属于敲诈。如果公布的‘证据’有问题,涉事品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发起名誉权诉讼。”
有法律界人士坦言,此次法律判决正常。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认为,李海峰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确实有敲诈勒索嫌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一审判决出现这样的结果是正常的。”刘海波称。
对于维权和勒索的边界之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解释,曝光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真还是假,他就是买了几包过期方便面且醋包里有结晶,并且得到了解释,这个情况,他曝光别人产品质量说有致癌物质、吃了拉肚子等等,说的这些都不是事实。曝光真相永远受欢迎,但是编造是不正当的。第二点,涉及到以声称编造他人产品质量有问题,向公众发布,特别是自媒体时代,足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来处分财产。在自媒体时代、在厂家非常在意产品质量的时代,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并足以导致他人违心、被迫处分财产或给予财产。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但是,阮齐林认为,从李海峰个人影响力及可能的获赔结果来说,八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过重。李海峰索赔未遂,对厂家产生的影响力很小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虽然要这么高额的赔偿,但是他这种微弱的影响力,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大的赔偿,不能以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来定,从轻减刑的幅度应该大一些,最多判三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