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父母控告冤案制造者冯志明、刘旭、任俊林、彭飞、杨小树等人
必须追究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
冯志明、刘旭、任俊林、彭飞、杨小树等人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
李三仁,呼格吉勒图之父
尚爱云,呼格吉勒图之母
被控告人:
冯志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旭,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
任俊林,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
彭飞,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
杨小树,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
控告事由: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2015年1月20日,我们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递送“对呼格吉勒图所有办案人员的控告书”,要求依法追究造成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2016年1月31日,内蒙官网公布公检法27人的处分结果,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没有说明何种原因何种责任而受处分。人命关天,对主要办案人员就一个党内警告和记过,连撤职的都没有,根本没有追责到位。网友评论,“杀了你儿子,确实杀错了,我们先自罚三杯,你们随意吧。”呼格吉勒图,一条人命,18岁的生命,你们居然说那叫追责,简直是人如蝼蚁。而且,书记员闫明旺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竟成为被追责最重的人员之一,超过涉案的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庭长。冤假错案的追责,谁有责任追谁的责,没责任的就不追。我们反对追责的扩大化,冤案的制造主要原因是制度,但真正的责任人必须追究。再次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造成呼格吉勒图被冤案的主要责任人(只是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追责结果。
一、冯志明、任俊林和刘旭等刑讯逼供、灭失证据
1、以冯志明、任俊林和刘旭等为首的原公安办案人员,在没有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将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诬为作案人,带回新城分局,用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取证,使得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是制造冤案的直接原因。
2、灭失重要证据。当时提取了精液,却不做技术化验,也没有做DNA鉴定,致使最为关键的证据灭失,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二、检察官彭飞隐匿证据、玩忽职守
1996年5月7日,呼格吉勒图在呼市看守所内,接受呼市检察院彭飞的讯问,呼格吉勒图向检方明确表明自己遭到诱供,推翻了之前的口供,称并未杀害被害人。笔录中的内容与呼格吉勒图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书中所表述的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完全相悖。但这份笔录,检察院根本没有移送给法院,彭飞涉嫌隐匿证据,玩忽职守,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三、杨小树作为终审裁判的审判长,直接剥夺呼格吉勒图的生命
法院是司法正义的最后防线,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直接剥夺呼格吉勒图的生命,作为死刑裁判的审判长,最终由他一棰定音,冤杀一条鲜活的生命,杨小树的责任不可推脱。中政委已经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不可放纵杨小树“过失杀人”的责任。而且,人命关天的案件,是杨小树签的名,还是让书记员闫明旺代签,二审中究竟是谁签的字都不能确认,实属玩忽职守。
综上,原经办此案的公检法人员,刑讯逼供、灭失证据、隐匿证据、玩忽职守,一手炮制呼格吉勒图冤案,但只是受到极轻的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根本没有追责。我们再次对上述主要责任人员提出控告,要求有关部门对上述人员依法进行严厉追责,不论调整到哪个岗位,不论在职还是离职,都必须问责到底,并向社会公开追责结果。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三仁
呼格吉勒图母亲尚爱云
201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