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合理维权,是我们每个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时候,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之间的距离并不远。
前不久,上海有两名男子在超市内买到一份过期方便面,他们在网上搜索了各种维权方式、且从平时的社会和工作经验中得到“灵感”、决定向店员提出3000元赔偿,而店员怕丢了饭碗不得不就范。
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两人最终什么处理结果呢?
25岁的江苏男子陈某某和33岁安徽男子张某某也是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在一家知名食品公司内工作,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2019年11月2日,两人来上海开会办公,晚上下榻青赵公路上一酒店休息,深更半夜,陈某某肚中饥饿,想吃夜宵,于是通过美团外卖购买了位于青浦一家罗森便利店内的2桶方便面和一些零食。
不料,两人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1桶方便面已经过期1个月了,两人于是开始谋划着要讨个说法.....
两人一晚上在网上搜索各种过期食品投诉举报索赔的案例,两人最终决定:先打电话质问、第二天去罗森便利店讨要赔偿。
被告人陈某某:“我们叫了2桶、他吃1桶、我吃1桶,就打开吃。我同事吃了1桶,觉得味道不对,他一看标签上过期了,于是他就不吃了。他说实在不好意思,现在在盘店,问我们几点过去,让我们把面带着,我就跟他在酒店里商量让对方怎么赔。”
第二天中午,两人赶赴罗森店,店方负责人以求息事宁人,好话说尽、表示可以赔偿1000元,而这个面单价也就是7、8元钱。
而两人提出要求赔偿5000元,并当场威胁:如果不给钱的话,就举报到市场管理部门、让市场管理部门罚他们店25000元;同时还会向罗森总公司举报。
接到电话后的值班长惶恐不已,因为他惧怕对方举报后被公司开除,无奈只得选择妥协,赔偿金额从5000元谈到了4000元、最终决定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3000元私了。
被告人陈某某说:“他一开始说你们打算怎么赔,我说你们怎么赔。他就先说赔偿我们1000元钱,说这个面的问题实在不好意思,这个面当时卖的多少钱?叫的外卖包括面、零食一共花了100多元,这个面大概7、8元钱。我们一开始向对方索赔要了5000元钱。谁提出来的?聊的话、是我跟值班店长聊的,聊到后来是3000元,问3000元行不行。给了我们钱后、面就给他们了,我们就走了。”
虽然面对讯问时,陈某某说的简单潦草,其实,两人可算是动足了脑筋:先上网搜索相关案例、然后先打电话给店方、第二天再去店里索赔、然后与店方软磨硬泡。
两人认为:此前也有过听闻售卖过期食品而获赔5000元的事情,因此陈某和张某认为:他们的诉求并非敲诈勒索。
最终,张某做出一副打圆场的样子,指着店内到岗的三名员工称:“今天你们3个人值班、那就每人1000元共赔偿3000元,算是买个教训。”
被告张某某:“因为我们认为罗森也是个大公司啊,不可能卖过期的东西。我们也做这一行,也听说过九亭一家店里也遇到过卖过期食品、赔5000元,感觉像中奖了一样!感觉很兴奋能获得赔偿了吗?之前没遇到过。听说过,这次自己是遇上了,至少可以赔几千元了。本来要5000元,我问他们:你们几个人上班?他说三个人,那我说3000元吧,一人1000元,就当买个教训。”
店长回家后,其亲属认为: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超出了合理范畴属于敲诈勒索,于是让两人回到店里再来商量,而李某某和张某某认为店方出尔反尔于是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司法机关调查后认为:两人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以维权为名实则为敲诈勒索。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余检察官介绍:“对于商家而言,要加强自我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食品保质期的检查频次,杜绝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并优化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多元渠道维权,但要做到手段合法、且所诉求的金额不超出合理范围,比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目前,两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已获得对方谅解、3000元也已退赃,检察机关决定依法不起诉。
“我们要合法合理维权,不能抱着贪小便宜的心态,有时候,维权与敲诈勒索仅一步之遥。公安机关是以敲诈勒索罪将陈某、张某移送本院审查的,鉴于本案的被害方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所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酌情从宽处理。”检察官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