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海云提出申诉。内蒙古高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案件依法再审。经审理,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推荐理由:
呼格吉勒图在中国法治史上有特殊意义,此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弘扬自治区政法机关正能量的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全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件”之首,写入国务院发布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此案的改判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一系列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努力进入新阶段。通过防范冤假错案来守住司法公正底线,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呼格吉勒图的再审表达了人民法院对外传播出一种信号,即推进严格司法不是一句空话。对于所有曾经判决有误的案件,人民法院以敢于追责的勇气做到不回避不袒护。对于任何有违严格司法理念贯彻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的再审判决是内蒙古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际行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更是关注民生、依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