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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沈六斤案:我国刑事辨认制度检讨

2020-09-04陈文飞 A- A+

  作者:陈文飞,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

  《西游记》故事中的真假孙悟空,想必大家印象深刻,两猴王的外形体貌、本领特长几乎一模一样,假孙悟空打了唐僧,抢了取经文书,使真悟空蒙冤,各路神仙都不能区别真假,只有如来佛祖才能辨别出来。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纠正的冤案中就有一个“真假沈六斤案”,该案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假沈六斤”的冤案最终得以平反。

  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

  1991年,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马元乡富沟村村民沈六斤对同村女青年富瑞某产生爱意,想娶其为妻。富瑞某的父母富某、刘某看不上沈六斤,就以富瑞某与他人早有婚约为由,不同意富瑞某嫁给沈六斤。1991年腊月初三,沈六斤将富瑞某带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同居,腊月二十七日,富某派人将富瑞某找回后,仍不同意她嫁给沈六斤,并将她送到其舅父家中,防止富瑞某和沈六斤见面。沈六斤因此怀恨在心。1992年正月初九,沈六斤来到富瑞某家中,与富某、刘某夫妇发生争执,并用斧头将富某头部砍伤,后又用刀将刘某左肩部、左髋部、左大腿部连戳数刀,致刘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沈六斤于当日潜逃。

  21年后,2013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公安局六地户派出所在清查“三无”人员时将“沈六斤”抓获。同年12月1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六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1.9万余元。“沈六斤”未上诉。被害人家属不服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14年5月2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沈六斤”被送入兰州新桥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沈六斤”向新桥监狱提出申诉,称自己叫方未社,父亲为方某,家住西和县西高山乡方集村,并非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所指的西和县马元乡富沟村村民沈六斤。

  新桥监狱向兰州市检察院大沙坪分院反映了这一情况。大沙坪检察分院驻监检察室和新桥监狱经过初步核查,认为原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遂将该案层报甘肃省检察院。2016年2月16日,甘肃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并成立“2·16专案组”,且于同年2月17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汇报该案。鉴于该案存在重大冤错可能,刑事申诉检察厅明确要求甘肃省检察院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补强相关证据。

  专案组审阅、梳理了原案全部在卷证据,在多次会见申诉人后,明确提出了通过DNA鉴定等途径,将申诉人是否为原案凶手沈六斤作为工作重点的复查思路。以此为中心,专案组重点调查了二人的身份以及生活轨迹。先后调取了14名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走访了派出所、公安局、村委会等,调取了相关书证。经鉴定,申诉人的血液DNA鉴定和沈六斤亲属的不一致,比对结果支持方某作为申诉人的生物学父亲。申诉人在新疆玛纳斯县公安局六户地派出所的笔录中对其家庭成员的描述符合方未社家庭状况,并不符合沈六斤的家庭状况。

  专案组针对申诉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在凶器来源、作案过程、出逃路线等环节不一致的情况,找到被害人家属,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向专案组反映了在公安机关将在押人辨认为凶手不具有客观性的情况,间接地证明了在押人员不是原案凶手沈六斤。

  2016年3月1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带队赴甘肃提审了申诉人,审阅了全部卷宗,明确提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要尽快启动监督程序。3月2日,甘肃省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犯罪人身份错误,现在押人并非沈六斤,而是方未社,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2016年7月15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犯罪主体身份错误,在押人不是沈六斤,而是方未社,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决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判申诉人方未社无罪。①

  反思录:反思刑事辨认制度

  “假沈六斤案”的平反,从有关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肯定了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依法纠错、为民伸冤的办案作风。然而,就该案而言,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一路下来,要经过公、检、法及一审、二审、高院死缓复核等多机关办理和审查,程序复杂,“假沈六斤”又是如何过五关斩六将,被确认为“真凶”,最终被判死缓交付执行的?有关报告和报道都没有详细说明,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就这么一个搞错对象的乌龙案,还是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纠正的,这么多部门在办理中连一个人的身份都搞不清楚,谈何事实证据,谈何法律,谈何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中,都有辨认程序的规定,通过辨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案物证、现场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假沈六斤”的身份辨认并不困难,他不象高腐尸体那样难以辨认,完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辨认:一是通过核实“假沈六斤”提出的自身出生、住址、家庭情况等就能查明其身份。二是该案属熟人作案,可以通过被害人家属、沈六斤家属及其同村村民,确认沈六斤的身份。三是核查有关案件证据,如作案用的刀、斧头上的指纹信息,确认是否与“假沈六斤”相一致。四是通过DNA鉴定,确认“假沈六斤”到底是“姓沈还是姓方”。五是审查“假沈六斤”案的证据情况,特别是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听取其辩解,了解“假沈六斤”如何承认杀人过程的,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但该案的查办与审理似乎省却了基本的辨认程序,一步不到位,步步跟着错,值得深思。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辨认主要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刑事辨认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辨认作为世界各国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

  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辨认笔录”纳入了证据的行列,充分说明了辨认在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的重要作用。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251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215 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 条中分别对辨认的操作程序与对认结果审查判断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如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等等。

  尽管些规则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它们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保证辨认结论的正确性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执行。实践中,由于侦查辨认主要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组织实施,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任意性较大,辨认错误引发的冤案时有发生。有学者对近三十年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178 起刑事冤错案进行了梳理,涉及到辨认问题的案件共19 起。这些案件分别是: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河北刘前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云南王树红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重庆曹红兵抢劫案,四川邓宇故意伤害案。②最近几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纠正的冤案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北王玉雷杀人案、新疆谭新善杀人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案、聂树斌案等都存在辨认错误的情形。笔者近年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也遇到多起身份辨认不当导致的错案,如冒名顶替的案件、假报他人身份的案件等。

  辨认错误导致的冤错案不仅在我国大量存在,在美国也大量存在,如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成为冤案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③2008年3月,美国的非洲裔洛杉矶居民格林蒙冤入狱25年后被无罪释放。格林在1983年被捕入狱后,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警方却坚持说他当年闯入一间民宅杀害了女主人。使格林冤案得以平反的原因是证人不久前撤回证词,坦承凶案发生时他受到毒品的影响,并且是在警方的“协助”下指认格林为涉案凶嫌。④

  一、当前刑事辨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刑事辨认中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由此引起的冤错案也是多种多样的。

  1、办案人员对刑事辨认认识不到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辨认,先入为主,片面取证,没有深入调查。前述冤案的发生,大多都没有按规定进行辨认,导致对嫌疑对象、证据、现场等错误认定。沈六斤案、四川邓宇故意伤害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等是对嫌疑人辨认错误导致的;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则是对被害死者身份的错误辨认导致的,陈满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杀人案等是对犯罪现场或物品的错误辨认引发的。

  2、办案人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辨认。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和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逼供→认罪→辨认→破案”,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原因。如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遭到刑讯逼供后“认罪”,此时侦查人员已经坚信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随后进行的辨认程序已经完全沦为了侦查人员弥合证据链的手段。如在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案中,岳兔元在遭到刑讯逼供后“供述”在黄河大桥上杀死了王某,将尸体推进了黄河。此后恰巧又在下游的三交镇发现一具男尸,尽管尸体已高度腐败,但带着先入为主的思想,侦查人员轻易地相信了王某家人依据不足的辨认结论,直到几个月后“亡者”王某回来。另一种情形是辨认发生在刑讯逼供之前。如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等。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辨认(或辨认→抓人)→逼供→认罪→破案”。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可以发现,在这些起冤案中,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尸体,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被害人报案时错误地指认了作案人,而侦查人员又盲目轻信了辨认结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作案人就是其所抓之人,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来“印证”辨认结论。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并非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而办案人员不当地组织辨认和错误采信辨认结论才是导致错误定案的主要原因。

  3、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对侦查人员高度信任,很少在辨认规则设计上关注辨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问题,具体表现:一是侦查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也没有邀请见证人的规定;二是没有辨认过程全程录像和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侦查人员经过“辨认”确定的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实,在后续的审查起诉、法庭审判过程中就会一路通畅,直至判罪执行。

  4、在辨认的具体操作程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侦查人员在辨认前应做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做好。有的没有询问被辩认对象的具体情况;有的没有准备混杂辨认的对象;有的辨认人已在实施辨认前与辨认对象接触过,但还继续进行辨认;有的辨认对象达不到法定人数,所提供的照片或人员也不具有相似的特征。这些方面的问题明显提高了辨认的可能性,很容易造成错误辨认;二是辨认的相关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有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单独辨认,明显违反混杂辨认规则;有的问题具有较强暗示性,倾向性明显,很容易使辨认人做出结论;有的违反分别辨认规则,将多个被辨认对象放在同一组进行辨认,如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中,警察将三人照片共同混杂在其他照片中让“被害人”辨认;有的违反单独辨认规则,让多个辨认人同时辨认同一被辨认对象,如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警察让四个小学生同时辨认张海生,严重违反了单独辨认规则。三是辨认笔录记录的内容不科学。有的对辨认人进行语言暗示,诱导辨认人作出其所期望的辨认结论;有的只说结果不记录过程,有的没有见证人对本次辨认过程说明,甚至是当场没有见证人事后找人补的签字。如2002年河南郸城县发生的嫌疑人钱中云抢劫案中,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程序违法,辨认有暗示且多份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签字而被排除,最终钱中云被判无罪。

  5、犯罪现场指认存在明显不当。有的案件指认现场几乎都是在犯罪嫌疑人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后进行的。在之前的讯问过程中,由于受到办案人员的引诱、暗示甚至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了现场的基本情况和细节,因此在指认现场时,他们多是按照办案人员事先交代的路线或细节进行指认的。如佘祥林在指认现场前已经在办案人员的讲解下仿画了“行走路线图”;王树红在指认现场时按照侦查人员的事先交代供述了“作案细节”。陈满根据办案人员的指认供述的作案现场,浙江张氏叔侄也是依照办案人员的引导对作案现场及路线进行了辨认。在这些案件中,指认现场均违反了辨认规则,并成为办案人员“印证”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弥合证据链的手段。这使得案件中的有罪证据看似能够相互印证,从而为产生错案埋下了祸根。

  6、对物品的错误辨认。在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中,办案人员让李秀武的妻子辨认现场上遗留的编织袋之前违反了事先询问规则,没有向其仔细询问编织袋的特征,而是让李妻直接辨认编织袋,导致李妻根据所见编织袋的特征作出虚假辨认结论,而办案人员却浑然不知。在河北王玉雷案件中,王玉雷供述的作案凶器,时而是斧头,时而是锤子,时而是创锛。侦查部门没有进行深入辨认,直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将嫌疑人供述的凶器与死者伤口进行辨认,并不相符,从而揭开的案件真相。

  可见,错误的辨认及易导致冤错案。因此,正确地实施辨认,对保证辨认程序的合法性和辨认结果的可靠性,防止错案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辨认在实施中应遵守的规则与要求

  首先,辨认作为侦破刑事案件的一种侦查措施,或者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除了其本身必须要依法进行外,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整个侦查办案活动以及刑事诉讼过程都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这是确保辨认正确的前提,否则整个辨认活动就会失去方向。换言之,如果不能保障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辨认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显然是无法保证其正确性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前述介绍的冤错案中,不少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在此情形下所进行的辨认,得出的必然是错误的结果。因此,严格依法办案是确保刑事辨认正确性的前提。

  其次,就辨认本身而言,辨认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心理过程,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使用不当可能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因此,为保证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除经必要审查程序外,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在实施侦查辨认中应遵循的原则,既应包括辨认主体(侦查人员与辨认人)的规则与要求,也应有辨认客体(辨认对象)的规则与要求。

  (一)辨认主体规则与要求

  1、辨认人自主辨认规则。为使侦查人员正确地组织辨认,达到客观正确的结果,在实施辨认时必须使辨认人在整个辨认过程中不受他人(特别是侦查人员)的干扰,而保持独立自主作出决断,辨认结论必须是辨认人意思的表示。有研究表明,除了人的观察、记忆和辨识能力缺陷影响着辨认结果的准确外,各种暗示性、诱导性语言也会导致辨认的结果出现偏差。一般情况下,辨认人非常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特别在犹豫不决、判断不准的情况下,往往希望周围的人能够给一些提示,使自己尽快摆脱“困境”。因此,组织辨认时必须坚持独立性规则,保证辨认人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判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或指示,应让其独立自主地进行判断,并尊重他们的选择或判断结果。

  2、辨认人分别辨认规则。实施辨认时,如果存在两名以上辨认人或辨认客体,应将他们分开,按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辨认,防止相互影响或干扰,以保证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研究表明:当多数证人一起指证时,若有一位证人指出其中一人为嫌疑犯时,其他证人常无意识地受到压力,不能与前一证人作不同的指证,必须指证相同嫌疑犯,证人通常有此压力或倾向而不自觉。因此,为避免辨认人之间的相互干扰,保证辨认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 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3、侦查人员与辨认人双盲辨认规则。实施辨认时,应使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和辨认人都不清楚辨认对象中有无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更不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也就是说应由非办案侦查人员来主持辨认。因为主持辨认者的侦查人员如果事先知悉需要辨认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基于职责的需要可能会不由自主地给辨认人一些暗示,让其依照自己的

  暗示作出判断;如果辨认人知道要辨认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在辨认对象中,即使在不确认目标的情况下往往宁愿选择一个与自己记忆最接近的辨认对象,也不愿意承认自己辨认不出来。

  (二)辨认客体规则与要求

  1、陪衬对象的近似性规则。在选择陪衬对象上,不仅应当种类基本相同,特征也要相近。如果辨认对象与陪衬对象的差别过大,就很容易识别,这样的辨认也就流于形式而失去了意义。如果辨认的对象是人,陪衬对象应选择年龄、身高、体重、脸型或特殊特征等方面相近似的;如果辨认的对象是物,陪衬对象选择的物品应在大小、形状、颜色、重量等方面要近似,使不了解案情的人根本无法区分,保证辨认结论的可信度。

  2、无关对象参与混杂辨认规则。在实施辨认时,应选择与案件无关但与被辨认对象有相似的人或物中间,一并提供给辨认人进行辨认。唯物主义认为人们认识一个事物是通过它与其他事物尤其是同类事物相比较而实现的,因此在再认过程中也应当为辨认人创造这种相互比较的条件。如果将辨认对象单独提供给辨认人,很容易使其心里上产生一种误导,造成直接指认。所以在组织辨认中,为充分调动辨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应选择无关对象参与混杂辨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必须遵守混杂辨认规则。需要提示的是侦查人员不得作为陪衬对象参与混杂辨认,因为一旦辨认人将侦查人员指认为犯罪嫌疑人,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被辨认对象单独辨认规则。当被辨认对象为两个以上时,必须分别列在两个不同的列队中,不可将两个以上对象安排在同一辨认列队里,以防止辨认对象之间相互干扰而影响辨认结论。单独辨认时,还应注意不同辨认对象要使用不同的辨认陪衬,如果使用相同陪衬,辨认人很容易选择出来。⑤

  由于侦查辨认容易发生因程序违法或者瑕疵而导致辨认结果失真的问题,因此在辨认结束后,有必要对辨认结果进行审查与评断。审查评断的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辨认形式上审查,主要包括主客体是否正确、批准与否、安排的辨认对象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有见证人;二是对辨认内容的审查,包括主客体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辨认结果是否科学可靠、是否客观;三是关联性审查。主要包括辨认结论得到了其它证据的印证,与其它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是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所有证据在总体上是否已经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

  注释:

  ①闫晶晶:《在押人不是沈六斤,而是方未社—办案检察官讲述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甘肃“沈六斤”案背后故事》,《检察日报》2017年02月14日第一版。

  ②王佳:《刑事辨认与错案》,《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

  ③【美】吉姆•佩特罗 南希•佩特罗 著,苑宁宁 陈效 译:《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0出版,第315页。

  ④《美一男子蒙冤入狱25年》,《京华时报》2008年3月23日。

  ⑤宋波:《侦查辨认实施问题研究》,《天津法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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