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我院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理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受贿案和郭某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案件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张某、郭某是否构成共同贪污;二是郭某从物业公司离职后冒领指导员补贴款的行为是否另构成诈骗罪。
我院认为,郭某在担任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期间,有负责领取发放两小区19名指导员补贴款的职务便利,具体涉案的指导员补贴款的领取发放系郭某职务职责范围之内。张某在担任东直门街道环卫所职员、副所长期间,对指导员补贴款的发放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但并不直接经手。二人对于非法占有指导员补贴款并无犯意联络以达成共谋,冒领补贴款的犯意及具体犯罪行为,系郭某形成并独立完成,其间并未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亦无证据证实张某对郭某冒领补贴款明知、二人有瓜分补贴款的合意。故,检察机关指控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郭某构成行贿、职务侵占罪是正确的。
郭某从物业公司离职后,已不具有领取发放补贴款的职务便利,但其仍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的身份冒领补贴款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涉案数额已达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应独立构成犯罪。郭某离职后的冒领行为与此前职务侵占罪并不存在竞合或者吸收关系。故检察机关以郭某是否具有职务便利为分界,将其冒领补贴款的行为以职务侵占和诈骗分别起诉是正确的。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