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如下: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
所谓“认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尤其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所谓“从宽”,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和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 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 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 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同时,虽然未签 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