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和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面对代表公权一方的检察机关,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重要的制度配套。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见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还可以深度参与案件,并对检察机关形成有效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也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商为重要特征,这种制度、机制的良好运行显然离不开值班律师的参与。
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值班律师制度已在全国全面推行。
“律师是否有效帮助”,是目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一个制约因素。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铮近年来多次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各地调研,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值班律师的数量不够的确是最直接的感受,而如何调动更多的社会律师,特别是资深的专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方法。”常铮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忠义则认为,经费低、时间成本高,是一些资深刑辩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不是基于被追诉人的委托,也不是基于公检法的指定,而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由财政拨出专门款项作为律师经济补偿,补贴十分有限。个别地区经费没有保障,有些值班律师完全是倒贴成本,这将会影响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为保证值班律师参与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买世蕊曾向最高检就“在检察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收到了最高检的回复。买世蕊了解到,目前北京、郑州、武汉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为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强化外部监督制约,保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参与,最高检目前就值班律师问题正与司法部会商制定具体工作方法,同时争取财政支持,保证值班律师经费补贴。
那么,有没有被告人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庭审后又反悔或判决后上诉的情况呢?
一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实质上是在个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合意。根据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均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协议的履行。
但检察官苗瑞最近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被告人撕毁控辩双方“协议”的情况。他分析,不排除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同意做认罪认罚的时候,持有“如果不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被判得更重”的心理。
实践中,也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情况。如2019年4月,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张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巨野县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却突然反悔,提出上诉。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应回归标准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诉。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该抗的还是要抗,但不一定都抗”,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说,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抓住一些典型进行抗诉,“个案的抗诉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不用抗诉,使这类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得到充分体现”。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相关部门正在全力整理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案例,将这些正、反案例做成宣传片,以便在全国的看守所播放。用这种直观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让部分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人清楚,认罪认罚后又“违反契约精神”的后果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