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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李志敏羁押4年改判无罪,何时才能揪出此案背后的“无形之手”?

2020-03-28 A- A+

  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7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专业新闻爆料人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进展,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判决二人无罪,返回被扣押财产。

  李志敏何许人也,据公开报道显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来因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故而,成了当地颇具影响的“举报红人”。

  时隔一个月,李志敏在头条号“滦县李志敏”上发声,其将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于8月12日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头条号实时更新了相关进展,表示当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滦州市法院成功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目前索赔总金额初步计算为552万余元,静待结果。

  “举报红人”为何入狱?

  “举报红人”入狱的导火索,与其举报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的黑料有关。

  2011年,李志敏通过各大网络论坛及自媒体,指控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等问题。在当时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同年4月28日,新华社跟进了此事,并以《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为题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时,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但时隔四年,事情发生了转折,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某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公诉人称,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企业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丽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同年5月5日被原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原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之后,二人提起上诉。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月18日和9月2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两度开庭审理此案。直到2019年7月8日,将近53岁的李志敏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获释前,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

  “无罪判决”是有益探索

  众所周知,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特别是案件涉及某些行政机关介入或者其他公权力的干预等“非法律因素”时,就更加考验我们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人员的“审判魄力”。

  这份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思路,可以说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陆斌律师认为,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就个人而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基于李志敏“出来后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属于被羁押4年3个月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有关部门“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导致精神损害,有关部门还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这是他们理应得到的国家救济。

  就本案而言,其进步意义首先体现在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律层面上看,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当中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该案中的李志敏为了实现其合法的民事诉求,且发布的消息内容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判决书中也明确写道:“李志敏向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公诉机关证明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因此缺乏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无法将其行为归入犯罪。

  陆斌告诉《新民周刊》,根据法院的最新判决,在认定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更加说明在民事途径可以解决纠纷的前提下,不应当动用刑法来追究公民的责任。

  其次,在这一案件中,李志敏本人的身份以及对方的身份都具有特殊性,一个是当地的“刺头”,一个是当地“有权有势”之人,通常看来,李志敏的行为并不具备优势,没有天时地利人和,但无罪判决的结果,恰恰告诉公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再次印证了“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核心内容。

  当然,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当地司法部门对此事的处理过程有无瑕疵甚至违规之处,如今在“无罪判决”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显微镜下重新审视。试问,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演变成了“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甚至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的胶着“拉锯”,历程之复杂着实让人费解。

  分析本案此前细节,有多处不合常识的地方。比如,李志敏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根子”在其母亲房屋拆迁,有关部门查清并证实这一事实,并作出民事纠纷的认定,并非什么难事。更蹊跷的是,被告人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是在“公诉多年并未刑事立案”的背景下进行的。

  作为专业的职能机关,在关系当事人名誉、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办案中,出现这样的“失误”和“纰漏”,“举报”与“以敲诈勒索、重婚罪被公诉”二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更何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有关证据不合法应依法排除,刑事追诉自然也是无从谈起。

  在头条号最新的这条消息上,李志敏敲下这行字:在递交的过程中出现了小插曲,我只带了一份申请书,法院需要四份,找打印店辗转复印好,最终还是成功递交了,心情比前几天好多了,我相信,国家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赔偿。”

  赔偿申请递交后,要等七天才能出结果,但金钱能解决身体的痛苦,心理的创伤呢?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王立军律师认为,对于李志敏涉嫌的罪名,究竟是办案机关的无心之失,还是对举报活动的有意打压?案件的走向究竟有没有“无形之手”在背后影响及推动,仍然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让真相看得见阳光,这也是实现司法正义,必须认真迈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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