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仿真枪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因为销售或购买同款仿真枪,朱某某等9人被卷入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旋涡。2018年3月22号,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2018年3月30号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此后,朱某某等人的案件出现转机,2018年8月14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其余八人的案件也于今年5月29号开庭审理。案件最新进展如何?买卖致伤力较低的仿真枪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依据是什么?案件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前被告人贩卖玩具枪被认定枪支获刑7年
玩具店店主朱某某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1日,汤阴警方在朱某某居住处查获9把“M51S”型号仿真枪。经鉴定,9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的区间范围内。而《枪支管理法》载明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此朱某某的9把仿真枪,均被认定为了“枪支”。
据了解,在这批仿真枪案件中朱某某第一个被捕,也第一个被判刑。朱某某被捕后,向他供货的董某某也被刑拘,而董某某的进货渠道来自陈某某,而从陈某某处进货的多名玩具店主也因此卷入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旋涡。汤阴县看守所的一份释放证明书显示,段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人自2017年12月6日被逮捕拘留,经汤阴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予以释放。
濮阳张某的妻子表示,丈夫当时是从陈某某处进的货,店里的玩具枪也只卖出去一套,当时其所在的当地小商品市场就有多家能购买到仿真枪,但偏偏自己家被查扣。
“过去的事都不提了,那个时候天天掉泪。他们来查扣的时候,我们的(仿真枪玩具)有一层牛皮纸盒,外边是一层塑料薄膜,塑料薄膜都是没拆的。”
另一名涉案的玩具店主段某某告诉记者,玩具枪装的都是BB塑料弹,杀伤力非常小。
“打到人身上,如果穿件外套的话就没有感觉。和平时玩的玩具枪基本都是一样的,威力特别特别小。像我们这些小城市,特别是我们这种农村地区,很多人都在卖,过年时候庙会大街小巷摆的都是这些,都是卖这类玩具的。”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被告人符合去年两高发布的《批复》中从宽处理的条件
去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从去年3月30日其施行。最高法研究室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的一些情况,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有可能会背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批复》中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此后,朱某某等人的案件迎来转机。去年8月1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审决定书显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据媒体报道,朱某某案件原计划于今年5月30日开庭,但据记者了解,朱某某由于要指定辩护律师,所以本案另行安排开庭。
据介绍,其他八人的案件已于29号开庭审理。转述了公诉人的意见称,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构成犯罪,但符合《批复》从宽处理的条件,对其中涉案枪支数量超过10支的四人,建议由法庭最终定夺;对涉案枪支数量未超过10支的四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介绍说,辩护人主要是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他们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通顺,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批复》的相关规定,他们认为买卖数量没有达到10支的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人认为另外四人,请汤阴县人民法院来定夺。
据悉,法院当庭并未做出宣判。
法律专家:枪支认定标准过低
长期关注仿真枪案件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涉仿真枪的案件面临的核心问题都是枪支认定标准过低。两高的《批复》弹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出现了明显的裁判差异,需要各地细化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
徐昕认为,涉仿真枪的案件面临的核心问题都是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只要1.8焦耳每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还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就一定会有类似的玩具枪仿真枪这些没有致伤力的枪支会被认定为真枪。两高涉气枪案件的批复通过之后就应当适用。绝大多数法院在涉及到仿真枪案件的时候会适用,也有少数法院不予以适用。
来源: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