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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遇反抗,连捅两刀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的死无需负责?

2020-03-07 A- A+

  【案例】 黄某,二十多岁时进城务工,好吃懶做,好活干不了,孬活不想干,因此,一直也没有一个稳定职业,却干上了盗窃的营生。2000年6月一天深夜,黄某顺着下水管爬上了三楼一户人家(这家人相当有钱,在当地做烟草生意,黄某事先经过采点),刚从橱房窗户进入橱房,就被家中主人五十多岁的孙某听到,孙某拿起家中的汽枪,冲进橱房,对着黄某说:“你他妈好胆大,竟偷到我家里了!”抡起汽枪枪托击打黄某,黄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朝着孙某的肚子连捅两刀,逃离现场,从此杳无音信。

  孙某自已打车去附近医院就诊,医生将其肚皮外皮缝合,告诉孙某:“没什么大事,回家吧。”第二天早晨,家人发现孙某脸色不好,已经起不了床,便去另外一家医院,发现孙某脾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6月,黄某在老家与人打架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十五天,后来在通过大数据指纹比对时,发现2000年6月深夜的盗窃伤人案与黄某指纹相同,将黄某抓获(案例由真这案件改编)。

  本案历经七年终于将嫌疑人抓获,抓捕黄某时,其正在工厂上班,已结婚生子,黄某对当年的犯罪经过供认不讳,以下笔者谈谈自已对本案的看法,敬请指正。黄某涉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黄某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孙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但黄某连捅孙某两刀致脾脏破裂,符合本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黄某应否对孙某的死亡负加重结果的责任?笔者以下有论述,在此,笔者认为,黄某仅对抢劫致人重作负责。 黄某对孙某死亡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本案中有一个重要情节,孙某就医的第一家医院,没有对孙某做有力检查,只是将其肚皮缝合,对脾脏破裂伤没有发现。笔者认为,对刀捅伤,根据其部位,医院应对可能伤及的器官做进一步检查。孙某第二天才死亡,恰恰说明,如果医院当时检查并处置,孙某根本不会死亡,因此,对孙某的死,应该是一起医疗事故,刑法上称之为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导致因果关系中断,黄某对孙某的死不负责任,只负抢劫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综合所有情节,黄某最多可能处无期徒刑。

  结语:本起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如果忽视了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这一客观事实,黄某可能要负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本案中,正是由于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黄某只需负抢劫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对孙某的死不负责任,因此,几乎没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可见,认定犯罪一定要细致,既不能放纵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更能对得起被害人,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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