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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权利行使的限度在哪里?

2020-03-06 A- A+

  生活中,我们权益难免会遭受不法侵害,要么是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么是土地被人不法侵占,要么是其他。面对不法侵害,第一个念头往往是维权。可是天知道维权路能有多难?这毕竟是从别人嘴里夺食。因此在维权路上,我们难免会采取一些威胁要挟的手段,“你不xx,我就去xx”。有时行为、言论过激,可能权没维了,自己却因敲诈勒索而进去了。那么维权行动的限度究竟在哪里?

  一、谈条件行为与恐吓行为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客观上要求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因受到威胁、要挟、恫吓而产生了恐惧心理;被害人因陷入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由此观之,敲诈勒索是恶害而筹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是否会产生恐惧心理,主要是看要挟方的威胁内容是否会威胁还价方的重大利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等。

  谈条件则是双方各自基于自身利益,讨价还价,双方是平等协商关系。

  只有存在威胁恐吓的行为,才可以构成敲诈勒索,否则仅仅是一般的民事协商。

  二、财产权利存在与否

  何为财产权利?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该财产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如果是非法赌债等,也不可以。

  此外这还涉及到公民的检举、告发权,以检举违法行为来威胁,是否可以构成敲诈勒索?

  通常认为该种检举权,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财产性内容,公民个人不应将其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这超出了该项检举权的权利范围,事实上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检举违法行为来威胁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在不具有正当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威胁他人索取财物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索赔数额是否过限

  在维护正当的财产利益或者是索取正当的民事赔偿的时候,索赔数额往往是难以确定的。此时便存在数额超限的问题。那么当索赔数额远远超出正当权益时,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呢?

  维权时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如果借机谋取不当利益,这很难认定其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但是应当注意,索赔金额往往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法律并没有限定最高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为了给与有过错的当事人以惩罚,如仅仅因数额问题就构罪,明显不适当。比如“毒奶粉”案郭某维权被判敲诈勒索后该判无罪一事。

  四、威胁方式是否为法律、社会道德所允许

  威胁曝光、举报、诉讼等,这是当事人正常的维权手段。在维权过程中,维权人相对处于弱势一方,其通过合法途径去曝光相关事实,这是其合理维权的手段,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威胁暴露对方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甚至以裸照相威胁,这些手段都不具有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构成敲诈勒索。

  五、结语

  维权是正义之举,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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