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煽动多人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多次以工程项目占用本村土地未给补偿为由,通过拦截车辆、围堵工地的方式为要挟,共向工地负责人索要人民币110万元,并将索要的款项进行私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煽动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占地未给补偿为由,通过拦截车辆、围堵工地的方式,多次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中,孙某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应当对孙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
1.当自己面临黑恶势力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时,要及时报警。
2.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要合法合理地进行维权,切勿受人蛊惑、煽动参与极端暴力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