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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事者冲击国家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何处罚

2020-03-05 A- A+

  导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何处罚2011年6月7日,全州县安和乡某村村民朱某家发生爆炸,朱某夫妇及儿媳黄某、邻居蒋某当场死亡,后广西区公安厅专家对现场残留物作出为黑火药引起爆炸的结论。因对鉴定结论不满,蒋某的家属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何处罚

  2011年6月7日,全州县安和乡某村村民朱某家发生爆炸,朱某夫妇及儿媳黄某、邻居蒋某当场死亡,后广西区公安厅专家对现场残留物作出为黑火药引起爆炸的结论。因对鉴定结论不满,蒋某的家属遂于6月10日纠集20余人对专家乘坐的警车进行拦截,在有关部门做工作后部分闹事者离开,少数不听劝阻者则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郭某(女)以公安人员打人为由纠集唐某等数十人拦截警车,并砸破警车挡风玻璃、阻塞交通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警车损失26450元。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再次纠集20余人将一担大粪泼向劝阻的安和乡政府干部蒋某某等人,并将粪便倒在乡政府门口、持扁担等殴打蒋某某,将政府大门的牌子、灯笼砸烂,砸坏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窗玻璃、桌椅和停在政府院子内的警车车灯、玻璃等,同时冲击安和乡派出所,砸坏电表、警用标识灯。经鉴定,损失物品总价值17264元,蒋某某属轻微伤。

  检察机关遂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被告人郭某、唐某忠、唐某芳、唐某秀、胡某、唐某英、李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全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唐某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郭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郭某组织、指挥被告人唐某、胡某等六人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因此,全州县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某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唐某秀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唐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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