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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等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3-05 A- A+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5年1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0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农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5年1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0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丙,农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5年1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0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9时许,孟津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正在办理朝阳镇徐沟村吴冬冬扰乱单位秩序一案并将吴冬冬带回朝阳派出所接受调查,朝阳镇徐沟村村民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数十人围堵在朝阳派出所门口起哄、用脚踹派出所大门,并且不听劝阻。孟津县公安局指派特巡警数十人到现场维持秩序,现场群众仍不予配合。次日凌晨4时许,朝阳派出所民警需将吴冬冬送孟津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时,遭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多人围堵、起哄,吴某甲将吴冬冬的白色轿车堵在朝阳派出所门口,意图阻止朝阳派出所拘留吴冬冬,并且不听劝阻,致使执行拘留的人员车辆无法外出,在此期间朝阳派出所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需到游王村出警,致使出警民警及车辆无法外出,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30日19时许,孟津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在办理朝阳镇徐沟村吴冬冬扰乱单位秩序一案并将吴冬冬带回朝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朝阳镇徐沟村村民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数十人围堵在朝阳派出所门口起哄、用脚踹派出所大门,且不听劝阻。孟津县公安局指派特巡警数十人到现场维持秩序,现场群众仍不予配合。次日凌晨4时许,朝阳派出所民警需将吴冬冬送孟津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时,遭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多人围堵、起哄,吴某甲将吴冬冬的白色轿车堵在朝阳派出所门口,意图阻止朝阳派出所拘留吴冬冬,且不听劝阻,致使执行拘留的人员车辆无法外出,在此期间朝阳派出所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需到游王村出警,导致出警民警及车辆无法外出,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证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自然身份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上,因其表弟吴冬冬被孟津县朝阳派出所带走,吴某甲等数十人到朝阳派出所门口围堵起哄。31日凌晨吴某甲将吴冬冬的白色轿车停放在朝阳派出所门口,使派出所拘留吴冬冬的车无法出来。凌晨三、四点,停放在派出所门口的吴冬冬的车辆阻拦了朝阳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让其挪车,吴某甲拒绝挪车,其目的是想让派出所将吴冬冬释放,围堵派出所最多时有五六十人,后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

  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证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吴某乙听说五组的吴冬冬因阻挠他人施工被叫到朝阳派出所了,就随村里其他人来到派出所门口聚集。晚饭后,吴某乙再次来到派出所门口见老村长徐锁柱和吴冬冬家属堵在最前面,用手和脚锤、踹大门,有人大骂民警,吴某乙也跟着往前起哄,不让派出所拘留吴冬冬的车出去。凌晨3点多,吴冬冬的车堵住了朝阳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让挪车也没人挪,吴某乙与多人大喊“冤枉”,在民警准备将吴冬冬的车抬到一边时,吴某乙跟着村民有一哄而上,后被带到派出所。

  4、被告人吴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证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吴某丙听说吴冬冬被叫到朝阳派出所了,就去凑人数,给派出所压力把吴冬冬放了。后吴某丙便骑着摩托车到朝阳派出所门口,发现许多摩托车和三轮车堵住派出所的警车。晚上19点多,吴某丙见老村长徐锁柱和吴冬冬家属堵在最前面,用手和脚锤、踹大门,吴某丙也跟着往前挤。晚上21点多,派出所民警出警时,群众要去堵警车,随后又往派出所里面挤。凌晨3点多,吴冬冬的车堵住了朝阳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让挪车也没人挪,在民警准备将吴冬冬的车抬到一边时,吴某丙参与堵车并拿着手机在录像,后被带到派出所。

  5、证人吴某丁的证言。

  吴某丁系朝阳镇徐沟村村长。证明了2015年1月30日下午16时许,吴某丁听说村民吴冬冬被朝阳派出所传唤,吴某丁便同李某丙到朝阳派出所询问情况。17时左右,徐沟村部分村民聚集到派出所门口,吴某丁出去劝说无果。18时许,又陆续来了一大批村民,没过多久就听到朝阳派出所门口咚咚的响声。后吴某丁和李某丙出去劝说大家离开,村民便到马路对面烤火。凌晨3时许,吴冬冬的拘留手续批下来后要送拘留所,吴某丁再次出去劝说无果后离开,其离开时吴某丙、吴某乙等人还没离开,这些人想让派出所放了吴冬冬。

  6、证人赵某的证言。

  赵某系朝阳镇徐沟村五组组长。证明2015年1月30日傍晚,赵某听说村民吴冬冬被派出所带走了,便同四组组长袁静到朝阳派出所看情况,见门口聚集了好多同村群众,听到五组、六组及吴冬冬的家人在门口吆喝。随后见吴某丁出来劝说群众离开,但群众没走。后不知道谁将吴冬冬的白色轿车停放在派出所门口堵住出警的警车,吴某丙、吴某乙、吴某甲在前面起哄,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些人围堵派出所的目的是想让派出所把吴冬冬放了。

  7、证人吴某戊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31日,村组长赵某称吴冬冬被派出所带走了,叫吴某戊到派出所看看。当时在派出所踹门的是老村长徐铁柱,有人将吴冬冬的车堵在派出所门口。当时大约有30多人在场。

  证人姚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30日,姚某甲听说外甥吴冬冬被派出所带走了便来到朝阳派出所门口。后给自己妹妹姚某乙打电话让其过来。

  9、证人姚某乙的证言。

  姚某乙系吴冬冬的母亲。证明2015年1月30日,姚某乙想见自己儿子一面便到朝阳派出所拦警车。

  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王某甲系朝阳镇派出所民警。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朝阳所在办理吴冬冬扰乱单位秩序一案的过程中,朝阳徐沟村部分村民数十人在朝阳派出所围堵,阻挠对吴冬冬进行处罚,许多电动车、摩托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其中吴某甲将吴冬冬的白色轿车围堵在朝阳派出所门口,吴某甲用轿车堵住派出所的大门,带头吆喝、起哄的是吴某乙和吴某丙,二人围堵派出所阻止送吴冬冬的车去拘留所。吴某丙还用手机拍照,该所接110指令要到游王村出警,被群众拦住,县公安局增援警力到场后,仍拒绝挪车,民警将车抬起来挪了地方腾出道路,才将押送吴冬冬的警车开出来。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围攻派出所长达十个小时左右。

  证人刘某的证言。

  刘某系孟津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副所长。证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该所依法对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吴冬冬行政拘留,当晚吴冬冬亲属及徐沟村群众数十人围堵派出所踹、蹬大门,阻止拘留吴冬冬,经劝阻无效后,县公安局领导带巡特警大队及维稳大队人员到场,也让徐沟村村长吴某丁作群众工作,部分群众将电动车,三轮车堵住派出所大门,致使110指令处理游王村打架出警受阻,吴某甲将一辆轿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堵住出路,吴某乙、吴某丙带头起哄,民警强行清理,才将拘留吴冬冬的车开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冲击派出所从晚上19时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4时左右。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王某乙系朝阳派出所民警。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该所拟拘留吴冬冬时,遭到吴冬冬亲属及徐沟村数十人的围堵,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进行了增援,也让该村村长作工作都无效。晚10时左右,接110指令出警也受阻,吴某甲将一辆轿车堵在派出所门口,吴某乙、吴某丙堵门起哄,大喊“冤枉”,用手机拍照,最后民警将堵门的轿车抬到一边,拘留吴冬冬的车辆才得以开出。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李某甲系朝阳派出所协警。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该所拟拘留吴冬冬时,遭到徐沟村数十人围堵,冲击派出所,让该村干部作工作无效。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增援人员到场后,群众还是不退去。有人将三轮车、电动车堵住派出所门口,一辆轿车堵住派出所门口。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带头起哄,喊“冤枉”,最后采取强制措施,才将拘留吴冬冬的警车开出。

  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沟村数十名群众围堵冲击朝阳派出所,阻拦拘留人的派出所车辆出门。

  证人陈某甲、闫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沟村数十名群众将三轮车、电动车停在派出所门口,蹬大门,吆喝,起哄。

  证人闫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沟村群众聚集朝阳派出所门口。

  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李某丙系朝阳镇洛北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协调朝阳镇合一集团征用徐沟村土地工作。证明2015年1月30日,吴冬冬阻挠合一集团电业改线施工,派出所民警将吴冬冬带走,吴冬冬亲属及群众数十人当晚到派出所聚集,起哄,踢大门,堵大门,县公安局领导带人到现场后,许多人仍不散去。派出所要拘留吴冬冬,有人用一辆白色轿车堵住派出所大门,最后民警强行将轿车抬开,拘留吴冬冬的车才开出。

  证人郭某的证言。

  郭某系孟津县电业局安装公司人员。证明2015年1月30日,吴冬冬阻挠施工,被派出所带走。当晚,徐沟村数十人用电动车,三轮车堵住派出所门口,要求派出所放人。

  证人仝小民的证言。

  仝小民系朝阳镇合一集团人事部主任。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沟村数十人围堵,冲击朝阳派出所,用三轮车、电动车、轿车堵住派出所大门,吆喝,起哄,阻止派出所拘留人。

  证人皮某的证言。

  皮某系合一集团工程部经理。证明2015年1月30日,电业局架线施工时遭人阻拦,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查处,当晚数十人围堵,冲击派出所。

  证人孙某、王某丙的证言。

  孙某、王某丙系孟津县公安局维稳大队大队长、队员。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其接指令称有群众围攻朝阳派出所,即带领十余名民警赶去支援。当场后发现派出所大门紧闭,数十人在门口踹门。晚10时左右,派出所接令要出警,有人用三轮车,电动车堵住大门,后又有一辆轿车堵住大门,围堵群众要求派出所放人,多次劝阻无效。最后民警将堵门的轿车抬开,才将拘留嫌疑人的车辆开出。

  证人贾某、陈某乙、左某、谢某的证言。

  四人均系孟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队员。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其按领导指示到朝阳派出所出警,到达后发现数十人聚集在派出所门口,用三轮车,电动车,轿车堵住派出所大门,导致派出所出警车辆无法出警,直到凌晨四点才拘留人的车辆开出。

  孟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

  证明吴冬冬因阻挠施工,于2015年1月3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孟津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

  证明2015年1月30日21时58分,有人报警称朝阳派出所游王村口有人打架,指令朝阳派出所出警。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孟津县国土局《关于洛北现代服务集聚区有关土地规划性质的复函》。

  证明征用徐沟村的部分土地规划性质为允许建设区。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证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自然身份状况,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三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吴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吴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新安

  人民陪审员宋章元

  人民陪审员高水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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