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被告人李某江、董某红因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而被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8年7月5日17时许,威宁自治县二塘镇某某村村民刘某帮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贵烟线289公里加900米处与李某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帮及同乘该车的刘某帮的妻子李某飞受伤。接到报警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王庙责任区二中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处警,后二名伤者被其亲属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医治。李某伟因害怕被聚集到现场的伤者亲属殴打,便在出警人员来到现场前,自行到交警二中队值班室接受调查,后因要筹集医疗费医治伤者离开交警二中队。当晚21时许,李某江、董某红伙同李某全(另案处理)等数十人聚集到交警二中队,以李某伟未给伤者交医疗费为借口,要求民警交出李某伟,并踢烂交警二中队值班室的门强行冲进值班室内大吵大闹并辱骂威胁民警,致使交警二中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交警二中队民警向威宁自治县公安指挥中心报警,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江、董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江、董某红伙同李某全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据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