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套路贷”犯罪中,虽然诈骗罪作为“套路贷”的核心罪名,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的核心目的,但敲诈勒索罪作为实现“套路贷”的方式和手段,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作为附属罪名存在。笔者根据结合自身经办案例及在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对相关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进行了汇总,以期对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借鉴。
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案件名称:沈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报案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案件名称:郭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6)豫10刑终25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报案人基于物权发生纠纷,在案证据不能排除物权系被告人所有的可能性。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对之前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对该补偿款协议的效力作为整体予以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一直控告报案人,而不是在案发时控告报案人使其产生惧怕心理,在行为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时,公安人员已明确报案人行为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故报案人不应有惧怕心理。不宜认定行为人的控告、举报行为系敲诈勒索犯罪的威胁、要挟行为。
3.案件名称:尚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7)陕04刑终15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要求报案单位回收的物品是有价值,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民事行为,故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案件名称:李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7)赣11刑终9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上访是为了落实其责任田或补偿其因责任田被调整所致的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让报案人停职,并以此要挟给付财物,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5.案件名称:吴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6)冀03刑终102号
裁判要旨: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索赔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对索赔的财物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行为人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
6.案件名称:刘某、苗某等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5)忻中刑终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占了自己的耕地而未进行补偿为由,使报案单位无法正常施工。报案单位为不造成更大损失,经协商后付给行为人财物。故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在阻拦施工时,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7.案件名称:杨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阻挠报案人建房,系某镇政府在长期拖欠着该村征地款,这是引发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企图通过阻挠报案人建房,逼迫其交付财物的事实,由于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逼迫林某交付财物的行为,因而行为人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8. 案件名称:陈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收取的款项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未将收取款项未私分,而是存于村集体账户,没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9. 案件名称:姜某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要旨:因在部分有争议的土地上开发房产,引起报案人和村民发生争端;且行为人未将协调款据为已有,而是将此款交由该村村民协商处分,行为人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村民去工地阻挠施工系自发行为,无人组织,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村民阻碍施工的行为。行为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10. 案件名称:曾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6)湘0406刑再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作案的时间不能确认,作案用手机的取得以及是否系其本人或同伙共同作案不能确认,行为人是否还有作案的动机和必要存疑;行为人的银行账户虽有报案人先后汇入的款项,但行为人就该款曾向相关银行和公安机关查询和报案,且也一直未提取或使用过该款,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不能确定。
11. 案件名称:李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6)豫1503刑初14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中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居间合同,都是一种民事行为,李某基于这一民事行为索要信息费是在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力,虽然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上违法,但也构不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认定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案件名称:崔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5)葫刑终字第00129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勒索钱财的意思表示仅有一人证言,无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是否收到相关钱款仅有一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关于补偿问题到某区纪委上访次数明显减少,其原因是因为收取款项还是因为纪检部门已经对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理事实不清,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是因为行为人收到敲诈勒索赃款而减少了上访次数。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2.案件名称:李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4)绥中法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请求与被害人合作被拒绝后,并无利用上访相威胁的语言和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行为人以“不与其合作将继续上访”的事实,行为人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件名称:谢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09)驻刑一终字8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收取报案人财物的事实清楚,但只有受害人报案人一人的陈述,并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因此,不能排除行为人辩解理由的合理性。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必然得出行为人收取财物系敲诈勒索所得。
4. 案件名称:江某甲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5)铅刑初字第51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而索要钱财,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5. 案件名称:黄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
裁判要旨: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人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赔偿经济损失要求,因此,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6. 案件名称:陈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7)冀04刑终82号
裁判要旨: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发布在网上的帖子主要针对对象是第三人,且反映的问题较多,并非针对报案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发帖目的是为了日后借此要钱;没有证据证明网上关于报案人手续不全的报道是行为人所为,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往多次上访所反映内容与报案人有关。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手段、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付款的被动性等方面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迫使对方因恐惧而交出财物
1.案件名称:罗某某、陆某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无合法诉求的情况下,到北京上访并通过电话向某县政府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有明确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是以“如果不答应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但行为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某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认定行为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
2.案件名称:游某某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无合法诉求的情况下,向某镇政府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有明确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是以“如果不答应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行为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行为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
3. 案件名称:陈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15)遵刑初字第23号
裁判要旨: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恫吓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恫吓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以恶言相通告,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足以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的余地。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相要挟等。行为人作为信访人进京非正常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报案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接访任务产生工作上的压力,但行为人以不给报销路费等费用不回的行为不能对报案单位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也不应对其工作人员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事实成立,而报案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接访任务而产生的工作压力不属于因被威胁或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故行为人在信访过程中索要钱款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的偏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不足以达到用刑法制裁的程度,不认为是犯罪
1. 案件名称:戴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02)深龙法刑初字第432号
裁判要旨:被行为人因被开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写信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在辞退职工方面确有违反劳动法侵害被告人权益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为此也与行为人多次协商解决事宜。在解决争议过程中,虽然行为人主张权利时要求过高,手段过激,使用了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相威胁的方法,但毕竟有据于自己被侵权,其目的也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自认为被示众受侮辱的精神赔偿,属于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的偏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不足以达到用刑法制裁的程度,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