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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冤案,国家的赔偿标准来了

2020-02-20 A- A+

  坐牢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一项惩罚措施,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关在监狱里进行劳动改造。可以说一个人如果坐牢,尤其是那种重邢犯,判个一二十年的,基本上一辈子也就毁。大好的青春年华都在监狱里度过,出来的时候已是暮年,而且也没有一技之长,基本上也就是浑浑噩噩度过此生。当然犯了罪受到刑事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对于一些冤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本身自己没有犯罪,却坐了冤狱该怎么呢?

  就像张志超的案件,回顾一下案情、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校区宿管科清扫工李贞梅打扫教学楼三楼的一间洗刷间时,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经公安确认,该女尸是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公安经侦查后,认为强奸杀人的是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2月13日凌晨,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张志超时年不满16岁。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张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不满16周岁。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提起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未说明具体理由。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也驳回其申诉,其理由是:“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后,马玉萍来到北京,张志超案先后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诉,现代理律师为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所有代理律师均一致认为该案是冤案,张志超不可能作案。

  2015年6月,张志超案经《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制作了专题电视访谈节目报道了该案。

  上了新闻后青天大老爷终于看见了,于是经过2017年~2019年,连续6次延长审限,最终19年12月25日宣布疑罪从无,并于2020年1月13日宣判无罪释放。。。。一个人的青春就这样没了。

  张志超向母亲说,他当年承认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开始被带到刑警队后,不承认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过来将他的衣服脱了,用两个电棍电脖子和全身,两人在身前用脚踢,用铁扳手砸膝盖和脚趾头。受刑不过,张志超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口供。

  张志超称,“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对为止。我如果说记不清了,警察就会说,张志超,我有办法让你记起来,就打我。”对于庭审时为何不辩解及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张志超说,当初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讯问他时,他曾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认的,要求检察院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检察官给他作了笔录。在他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对他说,“你找谁都没用,最后还是我们查。”因为向检察官翻供后被毒打,张志超认为检察官跟公安也是一伙的。到了庭审时,公诉人正是当初讯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让张志超不寒而栗。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一位亲人参加旁听,张志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说出实情。他认为,法官也会跟检察官、公安一样,自己翻供也没用,只会再次被毒打。庭审时他刚满16周岁,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认为上诉也没用。

  从张志超九次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来看,第一次讯问持续9个小时20分钟,第二次讯问持续8个小时,第五次讯问持续4个小时。对一个不满16岁的少年,如此长时间的审讯,本身就是变相的体罚。从九次讯问的地点来看,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八次讯问都是在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而非在看守所内进行,无其他理由的所外提审,又说明了什么?

  除了有罪供述外,张志超也作过无罪供述。如在一份讯问笔录里,有“在检察院提讯你时你为何翻供”的问题,和张志超“当时我听说自己可能会被判十几年害怕了,以后不会了”的回答,也就是说,张志超存在无罪供述。但他的无罪供述不在卷。

  王广超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找其调查取证时陈述,侦查人员在提讯他的时候,没有家属或老师在场,只是在最后去看守所之前,在刑警队里把他的班主任叫过去见了一面。审讯的时候,“拳打脚踢,用电棍,提示我说什么,后来就形成了口供”。张志超后来在审判的时候为什么不辩解,后来为什么不申诉,王广超说他不清楚。只是强调,“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他是到了刑警队之后,才知道高婷被杀。

  三、警方收集的大量在案证据证明张志超不存在作案时间,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成

  根据警方当年对临沭二中新校多位教师和学生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的讯问笔录,结合实地调查,基本可以厘清2005年1月10日高婷失踪当天学校的作息时间,从而非常有力地证明张志超不存在作案时间。

  2005年1月10日是星期一,临沭二中新校只在周一升国旗,平时不升国旗。升国旗的时候,就围着教学楼跑三圈,周一升国旗的时候,只跑一圈。学生起床时间,是清晨6点。升国旗的时间,是6时15分。升国旗仪式结束后,还会有学生代表讲话,说“我们班是一个团结的班”之类。国歌时长46秒,升旗仪式一般播放两次,从学生集合、升旗到学生代表讲完话,应该是在6时20分到25分之间。跑步开始的时间无法确定,跑完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但跑完一圈的时间基本可以确定,教学楼周长只有280米,正常人跑完一圈一般也就是40到50秒。考虑到学生众多,不可能都是快跑,时间应该是在两三分钟之间。跑完后,学生们就会上教学楼回到教室。而早自习的时间是6时35分到7时15分。

  当时,张志超在哪里?卷宗里有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证实张志超当天参加了升国旗仪式,也就是说,在升国旗仪式结束时,张志超是在教学楼下的升国旗旗杆附近。

  当时是冬天,一些学生每天跑步前,会将自己穿的棉袄脱下来。这些棉袄放到哪里?张志超是班长,他向班主任徐某老师提出,由他每天将大家脱下来的棉袄抱到三楼教室里去,徐某同意了。教师徐某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多位学生的证词显示,当天抱棉袄上楼的是张志超和李磊(化名)。

  实地调查,张志超和李磊抱着棉袄从旗杆处上到三楼教室,需要1分30秒到2分左右。放下棉袄,他和李磊,还有因病没有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的孙兵,三人有过交谈。张志超现在回忆,当时他想去上厕所,孙兵和他一起从教室出来,李磊没有出来。开始想去20米外的洗刷间(即发现高婷尸体处)里,但因为这个洗刷间已经被学校停用了,去哪里上厕所被学校发现了是要扣分的。孙兵说,别去那里了,还是去二楼吧。两人就一起去了二楼。在二楼楼梯口,遇到了杨同振。

  实地调查,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很近,只有11米,正常行走只需10秒。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先是听到了女生求救的尖叫声,尖叫声持续了几十秒,叫得很惨烈,然后没有了。两三分钟后,他和杨同振一起从宿舍里跑出来,已经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洗刷间门口了。他跑到洗刷间(走才需要10秒)外,朝里一看,里面的木门已经锁好了。也就是说,在短短两三分钟时间内,张志超完成了如下动作:掐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强奸、杀害,藏入洗刷间东半部的废弃厕所里,关上门,遇到王广超,告知其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看守洗刷间,自己跑下楼去买锁,买完锁,跑回三楼锁住洗刷间内掩藏尸体的东半部废弃厕所的木门……这可能吗?

  按照张志超的口供和已被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掐住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后,洗刷间内的木门是锁着的,张志超一脚踹开了木门,门一点没有撞坏,锁却撞坏了。等他强奸杀人后,为了藏尸在废弃的男厕所,就必须下楼去买锁。

  据李贞梅证言,原来锁洗刷间中间木门的那把锁,是一把挂锁,与后来他拿钥匙打不开的新锁是一样的。既然是挂锁,用脚踹木门,门安然无恙,锁却被撞掉,实在是有些神奇。正常情况,应该是门先被撞坏,而锁不容易坏。

  实地调查,从教学楼3楼洗刷间快速跑下楼,再跑到小卖部,需要76秒,往返需要150秒,2分30秒。仅仅是买锁回去锁门(与售货员交易的时间还没算)的时间,已经与楼下学生跑圈的时间相当。也就是说,如果是张志超作案,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下楼去买锁的时候一定会碰到跑完圈上楼的许多学生,更不要说买完锁回去锁门的时候了。而不要忘了,张志超抱着棉袄走上楼已经花了一分多钟。

  再看王绪波、杨同振两人的证言,不要说作案,仅仅是下楼往返买锁的时间,也远远比王绪波、杨同振从宿舍出来走到洗刷间门口的时间长很多。时间,到哪里去了?

  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将对张志超有利的证据,例如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均未当庭提交,只是附在卷宗里。如果提交这些证据当庭质证,不难得出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的推论。

  另,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近日又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她找到了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这样一来,张志超6时20分左右就去小卖部买锁的说法不攻自破。

  针对冤假错案,国家也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勇于认错纠错,专门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对冤假错案中的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当然国家赔偿主要是以经济赔偿为主,当然钱是弥补不了这些年监狱里的生活,但是目前也只有金钱补偿最为现实。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时,致使当事人受到伤害,按照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5.94元。也就是坐冤狱一天可以补偿315.94元。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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