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曾被认定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志超,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如今的张志超,已过而立之年,而15年前被捕时,他还是一名 16岁的高中生。当年,这样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何能够将张志超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在1996年确立,但在之后的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是冤假错案之源。
不过,在这次庭审中,检方主动建议法庭改判张志超无罪的表态,引发了舆论关注。
对此,李奋飞表示,从全世界制度设计上来看,检察官都不会被打造成一方“当事人”。因为检察官需要在追溯犯罪职责的同时,还要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这包括全面收集证据,保护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尊重客观真相。
回看整个案件,李奋飞感慨,我国《宪法》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过去的实践当中,过多地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所以当公安部门出现了漏洞,后续的司法程序出现“发现不了”、“难以纠正”等问题,从而使刑事审判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流于形式。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而让审判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来源:看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