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冀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兰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吉彦君,巨鹿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金国,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鹿县闫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印相,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焕申,石家庄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乐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巨鹿县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14元,白巨鹿县人民政府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广宇
审判员: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张丽平
二00五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