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是,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罚:
1.调查取证
在认定违法建筑前,相关部门必须依法查清违法建筑时间、原因、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2.告知
主管部门在作出认定违法建筑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
3.制作处理决定书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由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结论并制作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
违法建筑认定行政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违法建筑两年不处罚就合法了吗?
答案是自然是否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违法建筑超过两年就不应当进行处罚了,在征收过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筑一样,可以获得补偿。此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中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有例外责任范畴,因此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该法律规定就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补充,因此应该执行该规定,也就是说,两者规定并不矛盾。 有权对违法建筑认定和拆除的主体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县行政机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乡、镇人民行政机关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乡镇政府拆除未经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6条以及第77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建筑法》的违法建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最后,有一点大家一定要谨记:拆除违法建筑也需依法依规,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法建筑,被侵权人有权依法维护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