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裂的公共性:私人生活变革与农民婚姻失序
——基于东北G村离婚现象的分析*
李永萍*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300350)
摘要:当前农村的离婚现象愈益普遍。通过考察东北农村的离婚现象,发现东北农村较高的离婚率与当地泛滥的婚外情现象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不可分割,公私之间相互融通。因此,要将离婚现象置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之流中加以考察。以村庄公共性为基本分析框架,认为弱家庭伦理、弱村庄公共性以及开放的日常生活是东北农村离婚现象产生的根源。在私人生活的流动与变革中,需要改造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心”,还要重塑家庭和熟人社会对个体的意义和价值。因此,重新恢复中国家庭的神圣性是重建村庄公共性的基础,也是重塑私人生活秩序的基础。
关键词:离婚;村庄公共性;家庭性质;私人生活;公共空间
近年来,笔者在全国多地农村调研发现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民经常用“现在离婚的比结婚的还多”这句话来描述当前离婚现象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双方拥有自主决策和选择婚姻的权利,离婚因而通常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在一个社会中,一定数量离婚现象的存在是正常现象,是婚姻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体现。但是当离婚率达到较高比例时,离婚现象将对家庭制度构成冲击,离婚现象可能成为一种“病态现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东北农村的离婚率位居全国前列,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东北农村不仅离婚率很高,而且婚外情现象也非常普遍,婚外情是离婚现象的生活底色,扭曲了离婚的权利正义。因此,本文将深入东北农村高离婚率背后的农民生活逻辑,从村庄公共性的角度建立一个理解农村离婚现象的分析框架。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梳理
社会变迁对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带来很大影响[[1]],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家庭伦理在此过程中都发生巨变[[2]],并给家庭领域带来诸多新的问题。其中,农村离婚现象愈益普遍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离婚虽然发生于家庭内部,但受到家庭、村庄社会、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既有关于离婚现象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路径,分别是婚姻权利视角和婚姻伦理视角。
1.离婚的权利视角
离婚的权利视角认为,个体化以及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导致离婚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传统时期,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的延续和再生产,婚姻更多是两个家庭(或家族)的事情,个体意志在婚姻中是被遮蔽的,婚姻维系抑或解体,主要基于家庭整体利益来考虑[[3]]。因而传统时期的婚姻往往比较稳定。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的“家本位”观念向现代的“个人本位”观念的转型,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开始遭遇新的危机[[4]]。随着婚姻家庭中个体性权利的觉醒,人们不再愿意为了家庭整体的利益而在婚姻中委曲求全,离婚反而可能成为个体通往幸福生活的重要阶梯[[5]]。研究者认为,在家庭权力结构中妇女权利的崛起和妇女地位的提升是当前农村离婚现象的主要诱发因素之一[[6]]。在婚姻达成以及婚姻解体的过程中妇女越来越占据主动和主导的地位,农村离婚中有相当大的比例都是妇女主动提出[[7]][[8]][[9]]。有学者提出“妇女的婚姻主导权”这一概念来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认为打工经济带来的妇女的经济独立、婚姻优势和观念解放,分别重构了婚姻中的权利主体、权利空间和权利合法性,进而导致以离婚现象为表征的“妇女的婚姻主导权”的兴起[[10]]。但是,妇女的婚姻主导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无义务的权利”,它给农民的家庭生活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2.离婚的伦理视角
在离婚的伦理视角之下,传统家庭伦理的弱化和家庭伦理变迁带来婚姻中的伦理危机,进而导致农村离婚现象愈益增多。对于中国人而言,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本体性价值构成其价值体系的核心[[11]],农民的行为逻辑以本体性价值的实现为最终目标,这构成婚姻关系稳定的基石。然而,在转型期,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本体性价值逐渐弱化,农民更为重视当下的日子是否过得幸福,农村社会开始出现伦理性危机,社会乱象丛生。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婚姻观念和婚姻价值也发生重大变化。
传统婚姻模式的价值意涵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体现了浓厚的家庭伦理意涵。婚姻是为了家庭的延续而非个体的幸福,婚姻的意义在于确立双系抚育和为孩子确立社会性父亲[[12]]。然而,在转型期,婚姻的价值和意义逐渐发生变迁,人们更为重视婚姻中的个体体验和个人感受,婚姻的意义从“合两姓之好”转变为“两情相悦”,婚姻逐渐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一种方式和手段[[13]]。当现实的婚姻不能为个体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和情感慰藉,不能满足个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时,当事人就可能提出离婚。因此,随着传统的婚姻伦理和婚姻价值逐渐弱化,家庭不再是制约个体婚姻的主导要素,婚姻开始出现伦理性危机[[14]]。
3.离婚研究的村庄生活视野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从婚姻权利的个体性与婚姻模式的结构性两个方面阐释了离婚的发生逻辑。通过将离婚这一行为视为农民婚姻生活中的策略,离婚现象因而具有浓厚的事件性。这种策略既受主体(尤其是女性)的权利意识影响,也受婚姻模式的约束。权利视角和伦理视角对当前农村的离婚现象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其不足在于仍然是相对比较宏观的分析,忽视了家庭和村庄社会等中观变量对农民婚姻的影响。农民并非独立的个体,他既是家庭成员,同时也是村庄社会的成员。家庭和村庄构造了农民婚姻生活展开的日常情境。在此意义上,家庭性质以及村庄社会性质对农民的行为逻辑构成很大影响。如果不考虑家庭以及村庄社会性质这两个要素,我们就难以解释为何在权利意识和家庭伦理责任变迁的普遍背景下,农村离婚现象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其中东北农村的离婚现象尤其突出。
实际上,婚姻嵌入在家庭生活逻辑之中,而离婚是家庭生活破裂的自然而然的产物。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婚姻并非通往私人生活的起点,而是承载了家庭生活的公共性。在这个意义上,离婚率的高涨反映了婚姻的去公共化[[15]]。婚姻的稳定性失去了国家行政力量和村庄社会力量的约束,成为个体及其家庭的私事。既有研究尚缺乏对村庄公共性本身及其弱化原因的具体分析,更缺乏对村庄公共性弱化与离婚现象内在关联的系统分析。基于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村庄公共性的视角出发,将农民的离婚行为还原到具体的乡村生活情境之中,揭示离婚现象内在的生活逻辑。
二、分析框架:村庄公共性的基本结构
在乡村社会中,离婚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婚姻家庭伦理的弱化。如果离婚仅仅是一个私人生活变革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社会逐渐走向个体化的过程中,离婚现象应该普遍存在于各地农村,但现实的情况是,离婚率高低在各地农村有较大差异[①],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家庭和村庄社会两个方面,二者最终凝结为村庄公共性的差异。调研发现,在村庄公共性比较强的地区,离婚率相对较低;而在村庄公共性比较弱的地区,离婚率相对较高。
在经典的意义上,“公共性”是一个哲学的概念,与私人性对应。然而,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公”与“私”缺乏明确的分界,呈现出“公私一体”的特征[[16]]。沟口雄三认为,中国社会中的“公”具有伦理性和连带性的特点,“公”不仅可以介入“私”,而且可以统摄“私”[[17]]。因此,中国社会里不可能产生西方意义上的纯粹个人主义,也不可能产生真正与公共领域相隔绝的私人生活领域。家庭虽然是一个私人生活领域,但这个领域并未与公共领域隔绝,公共力量具有介入家庭的正当性、可能性和必要性。
在乡村社会中,村庄构成了农民生活世界的基本场域,公私关系是在这个具体的生活情境中展开的。村庄之公与个体之私的互动聚焦于农民的家庭逻辑,并形塑了微妙复杂的家庭生活形态。具体而言,村庄公共性是指在村庄社会的场域中形成的、建立在村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套规则和文化认同。在村庄熟人社会中,农民生活逻辑是在“农民-家庭-村庄”的关系结构中定义的,家庭是农民之“私”与村庄之“公”互动和沟通的重要媒介。中国的家庭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家庭既具有私人性的一面,同时也具有公共性的一面。在乡村社会场域中,村庄的公共性赋予家庭以社区性。家庭的社区性是指,在村庄熟人社会中,家庭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村庄公共性与家庭私域性之间存在很多互动和勾连。家庭的社区性是村庄公共性的基础,如果家庭缺乏社区性,村庄公共性自然也就比较弱。
因此,虽然从理想型来看,中国的家庭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并且公共领域具有干预和介入私人生活领域的合法性,但是,在乡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公共力量是否还存在以及还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则是一个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村庄公共性为基本分析框架,通过村庄公共性来阐释东北农村的离婚现象,同时也透过离婚现象反观当地村庄公共性的流变。
三、G村的离婚现象及其特征
G村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S镇,该村总人口3198人,800户左右,分为10个社(即村民小组),耕地面积808公顷。相对于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G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多,如果按照标准亩(即每亩660平方米)计算,G村人均耕地面积为4-5亩,户均15-20亩左右。宽松的人地关系和较为充足的农业剩余使得当地农民的生活普遍比较富庶,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年均收入为8-10万元。
2018年11月,笔者及团队成员在G村进行了为期20天的驻村调研[②],调研发现,当地农民家庭的婚姻关系比较混乱,据G村村民介绍,该村有80%左右的家庭有离婚、婚外情或者其余性混乱现象。虽然这个数字有点夸张,但后期根据我们的调研和不完全统计,全村离婚的家庭至少有100户左右,而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都有婚外情的现象则更为普遍。此外,G村还存在少量的一个男子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的现象(第二个妻子没有领结婚证),并且在全村范围内都是公开的。对于所有这些婚姻失序现象,当地农民似乎早已习惯,他们并没有觉得很惊诧或者认为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在他们看来,“这种事不稀奇,只要人家能够摆得平,别人不会说什么”。并且,在G村及其周边农村,有婚外情甚至还被视为个体有能力和有本事的标志,当地村庄流传一句俗语,“男人没小妾,活着不得劲;女人没情夫,不如老母猪”。表1是G村近年来部分离婚案例的统计。
表1 G村部分离婚现象统计
根据表1以及笔者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农村对离婚现象的考察可以发现,与其余农村相比,G村的离婚现象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第一,大部分离婚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所致[③]。当地农村婚外情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外出务工的过程中,夫妻中外出务工的一方或者留守在家的一方都可能因为“耐不住寂寞”而出现婚外情;二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交往方式产生婚外情,当地很多婚外情的对象都是通过QQ或微信“摇一摇”的方式找到的,一般都在离村子十里地的范围之内。并且,当夫妻中一方有婚外情之后,很多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会赌气找婚外情,进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二,中年人离婚的现象更为普遍。在G村,四十岁左右的中年人离婚的比例超过离婚总量的50%,一些中年夫妻在子女成家之后就离婚,出现了“儿子结婚、父母离婚”的现象;另有一些中年夫妻在子女未完成婚嫁之前就离婚。并且,很多中年人离婚的原因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实际上,在当地农村,婚外情在中年人身上发生的比例更高,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有婚外情现象的相对较少。
在当地农民看来,导致离婚现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青年农民外出务工 ,二是网络交往方式在农村的普及。近年来笔者在各地农村调研发现,打工潮的兴起以及网络在农村社会的普及确实是影响农民离婚的重要原因,但还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在外出务工和网络普及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事实时,为何东北农村的离婚现象和婚姻失序问题相比于其余农村更为严重?这需要进入当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深入考察。
四、东北农村离婚现象的社会基础
个体的行为嵌入在家庭和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因此农民的离婚选择受到特定的生活结构的影响。离婚意味着婚姻的社会脱嵌,从而中断了“农民—家庭—村庄”三者之间的关联。东北农村总体上属于原子化的村庄,村庄社会发育历史比较短暂,村庄公共性的传统相对稀薄。在东北农村,家庭主要是面向农民个体化的日常生活,缺乏足够的村庄社区面向,进而导致村庄公共性的抽象化。具体而言,本节将主要从弱社会关联和公私分明两个方面阐释东北农村离婚的社会土壤。这是理解当地离婚现象的基础。
1.强经济关联与弱社会关联
村庄社会关联和村庄经济关联是考察村庄社会性质的两个重要变量,但二者之间具有很大差异。在东北G村调研发现,当地的村庄经济关联很强,但村庄社会关联较弱。村庄社会关联是指“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社会关系的总和,它指的是处于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关系的能力”[[18]]。村庄社会关联主要是基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因素而形成的农民之间的结构性关联,它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嵌入的基础之上,并具有价值生产能力,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一般而言,在村庄社会关联比较强的地区,比如宗族性村庄和小亲族村庄,村庄内生的规范就比较强;而在村庄社会关联比较弱的地区,比如原子化村庄,村庄内生的规范相对较弱。
村庄经济关联主要是指在村庄社会内部农民之间以土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相互关联。因此,人地关系是影响村庄经济关联强弱的重要变量。一般而言,当农业剩余比较充足时,村庄经济关联比较强;当农业剩余比较稀薄时,村庄经济关联就比较弱。在大部分中西部农村,由于农业剩余有限,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比较早,市场成为农民家庭再生产顺利展开的关键变量,农民的家庭再生产是高度嵌入市场的,村庄内部的经济机会有限,因此农民之间基于农业和副业生产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关联逐渐弱化。但在东北农村,由于人地关系比较宽松,农业剩余比较丰厚,因此农民进入市场的时间相对较晚,嵌入市场的程度也比较低,当地农民主要在农闲季节外出打零工,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仍然占很大比重。因此,宽松的人地关系和充足的农业剩余不仅使得东北农村有大量的农民仍然在村务农,而且为村庄社会内部的非正规经济提供了生存空间,比如经纪人、农机手、小卖店、农资店等,从而在村社内部形成了以普遍性的中农群体为基础的、内部相互依赖的经济系统,村庄社会内部的经济关联很强。但是,当地的村庄经济关联是农民个体与个体之间、基于特定的事件形成的事件性和暂时性的关联,而非村庄社会内部的总体性关联。村庄经济关联与村庄社会关联的本质差异在于,后者具有价值生产能力,而前者则缺乏价值生产能力,从而难以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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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东北农村的社会关系呈现出“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村庄内部的经济关联很强,大部分农民仍然要从村庄内部获取经济资源;另一方面,村庄社会关联比较弱,农民家庭的独立性相对较高,村庄内生的价值生产能力较弱,对个体的约束力不强。在此意义上,当地村庄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但并非经济社会共同体。村庄经济关联强调的是农民与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村庄之间相对理性和平面化的关联,农民对村庄社会的嵌入度不深,村庄公共性较弱,村庄社会关系较少规范性的约束。前文述及,宽松的人地关系和充足的农业剩余是形塑村庄强经济关联的关键变量,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为何当地村庄的社会关联相对较弱?这也要回到当地的人地关系来理解。
首先,当地宽松的人地关系和充足的农业剩余,决定了农产品要大量进入市场,进而塑造了社会关系的“契约性”特点。因此,东北农村的小农经济与中西部大多数农村有很大不同,中西部大多数农村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农产品主要是用于家庭食用,进入市场的很少。而东北农村由于农业剩余很多,很大一部分农产品都要进入市场交换,因此商品经济在当地农村发育较早。商品经济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有很大不同,商品经济遵循的是市场交易的逻辑,交易双方是一种契约关系,这使得当地农民在熟人社会中也推崇理性的交往原则,相互之间都不愿意“亏欠”对方。其次,当地农民家庭不仅人均土地较多,而且土地细碎化程度不是很严重,这就使得农户之间较少因为土地而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人均土地较少,且土地细碎化程度很高,农民之间基于土地利益和土地关系建立起错综复杂的关系,相互之间有合作、也有竞争,相互之间的关联度和嵌入度都很高。而在东北农村,农民家庭在农业生产上的独立性相对较高,因此相互之间的依赖度也比较低。再次,从当地种植结构来看,调研所在G村以种植玉米为主,种植玉米的特点是农业生产环节相对比较简单,并且不需要水利灌溉,因此农户之间在农业生产上互助合作的需求比较低。实际上,即使是在东北的水稻种植区,因为水利灌溉比较方便,且水源充足,农户之间相互合作的需求也比较低。
因此,当地的村庄社会关系不是由一个个事件和社会交往构成的总体性社会关系,而是基于具体事件和具体对象形成的具体性社会关系。在总体性社会关系之下,农民对村庄社会的参与度很高,并且不同的社会关系和事件之间是相互嵌连的,从而将生活在村社内部的每个人都紧紧嵌连在一起。而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下,农民之间的关系是具体的、暂时性的以及私人性的,农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较弱,从而在村社内部也难以产生对个体具有约束力的公共舆论。
2.“公私分明”的村庄社会
在传统社会中,公私之间可以相互介入,因此不存在完全的私人生活领域。在东北G村调研发现,当地村庄并非完全缺乏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呈现出比较矛盾的特点。一方面,村庄在治理层面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表现为在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村民都遵守基本的底线和规则,村庄治理中“钉子户”极少。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层面,村庄的公共性则相对很弱,农民嵌入村庄社会的程度不深,村庄社会关系比较淡薄,突出表现为当地农民不愿意管别人家里的闲事,在村庄公共场合也不愿意谈论别人家里的事情。因此,当地村庄的公私界限非常清晰,公是公,私是私,公私之间各有一套自己的运行规则和逻辑,私人事件难以扩大化为村庄的公共事件,而公共规则也缺乏介入私人生活的有效方式。实际上,在熟人社会之中,“公”与“私”之间的相互介入和相互转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富有公共性的公共空间。调研发现,G村农民相互交流的空间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私人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但这三种类型的交流机制都难以产生公共性。
第一,私人空间主要是指家庭内部,即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在私人空间内部,相互之间最为信任,因此私人空间既满足了农民情感交流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交流最为私密的话题。但私人空间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排斥性,在私人空间中传播的信息一般不会往外扩散。
第二,公共空间在当地主要是指小卖店。当地几乎每个村民小组都有1-2个小卖店,小卖店是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公共场所,农民没事时就喜欢去小卖店唠嗑,小卖店里可以打牌、聊天、看电视、下棋、打台球等等。小卖店是村庄里最为热闹的地方。然而,农民在小卖店里主要是聊农业生产、天气、小孩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涉及有争议的、得罪人的事情,都不会在小卖店讲”。并且,小卖店对农民没有约束作用,个体可以自由进入,也可以自由退出。因此,在小卖店这样一个“人多口杂”的地方,农民虽然可以谈天说地,但却不能谈别人家里的事情以及村庄里的敏感事件,小卖店成为纯粹供农民消遣和娱乐的公共场所,但却难以产生公共性。
第三,当地村庄还存在一些“半公共空间”,比如“姐妹群”、“爷们群”,这种半公共空间实际上是一个趣缘群体,在本质上是相对私密的交流空间。在半公共空间里,农民可以聊吃喝玩乐,可以聊自己家里的私事,但是一般也不会聊村里的公事或者别人家里的事情。半公共空间具有对内开放、对外封闭的特点,对于内部成员而言,相互之间是比较亲密的,因此相互敞开心扉,可以聊一些自己家里的私密事情,但是当地农民有一个共识,即在半公共空间内部交流的信息绝对不能传播出去。因此,半公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隐秘的存在,它在本质上仍然是私的,只是私人空间和私人事件的扩大化,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私,没有打破公私界限,因而难以实现公与私的勾连。因此,在“公私分明”的村庄社会中,公私边界非常清晰,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边界也非常清晰。村庄的公共性缺乏日常生活内容的滋养,同时也缺乏调控农民生活秩序的能力。公私分离使得村庄丧失了产生公共性的机会和空间,进而放大了个体行为的随意性。
五、离婚的机制分析:家庭脱嵌与公共性的断裂
村庄社会关联较弱和村庄公共性较弱是理解东北农村离婚现象的重要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村庄公共性与离婚现象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东北农村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之下,婚姻失序现象构成农民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弱化了农民正常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扭曲了农民的家庭生活逻辑,导致村庄公共性基本结构的断裂。基于此,本节将从家庭、村庄和农民日常生活三个维度对东北农村离婚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
1.“漂泊”在外的生存逻辑——诱惑与欲望
对于中国人而言,家庭不仅是一个财产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而且还是一个价值共同体,是农民生命价值实现的基本载体,是农民获得生命意义的源泉。因此,“家庭是中国人的教堂”[[19]]。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构成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奋斗的动力,同时对家庭伦理责任的实践也构成农民参与村庄社会生活的起点。但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农村在家庭性质和家庭观念上存在很大差异。在家庭伦理较强的情况下,农民与家庭和村庄的空间分离并不影响其对家庭伦理责任的实践,也不影响农民与村庄社会之间的公共性关联。反之,在家庭伦理较弱的情况下,农民与家庭和村庄的空间分离将进一步放大其个体行为的随意性。在G村调研发现,很多离婚现象都是因为夫妻中一方外出务工有婚外情而导致离婚。一般情况下,农民外出务工是为了积累更多的家庭资源,从而实现家庭的顺利再生产和家庭的发展与流动。那么,为何G村农民在外出务工过程中会频频出现婚外情现象?先来看以下一个案例。
案例1:表1中的ZD,女,今年47岁,37岁时离婚。2017年ZD再婚,嫁给本村的DG,但两人并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在村里举办了结婚典礼,DG的老婆在2016年因为心脏病去世。ZD离婚是因为当时的老公有婚外情,以前ZD和老公一起在烟台打工,后来为了回来“陪读”,ZD不再外出务工,在家务农和照顾女儿上学。其老公则一直常年在外务工,每年过年回来,大年初六就走。ZD回家陪读两年左右,就发现老公在外有婚外情,她说,“他挣钱不再往家里拿,一分钱不给我,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常年分居,感情淡了,外面女的又会打扮,又会说,经不住诱惑。他之前那个女的是网上认识的,微信摇一摇,摇到的,两个人有机会就见面,见面就开房。现在好像没和这个女的在一起了,现在又处了一个月嫂。”一开始男方提出离婚,ZD不同意,她说“主要怕苦了孩子”,后来想通了,同意离婚。离婚时两人都算是净身出户,家里的房子和其余财产全部算在女儿名下,并要求男方给女儿5万元抚养金,但男方没有钱,一直没有拿。离婚之后,ZD一个人到黑龙江打工,供女儿上学,现在女儿上大四。
对于村里的离婚和婚外情现象,ZD说“见怪不怪了”。“现在(本地)没有外遇的是少数,不离婚的,基本都有外遇。结婚七八年之后,左手牵右手就没感觉了。没有感情,只有亲情。有的受诱惑,就离婚了,有的为了孩子,还是在一起。有的表面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夫妻俩都有外遇。(夫妻关系)动真感情是傻,以前,女的以家庭为重,现在女的也找,你找我也找。”
可以看到,当地农民在外出务工过程中之所以容易出现婚外情,与当地农民的家庭性质有很大关系。一方面,东北农村属于原子化村庄,家庭关系比较松散,农民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都不是很强。家庭对于当地农民而言主要是一个生活共同体,是一个实现当下生活目标的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本身所承载的价值感和意义感都不是很强,农民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也不凸显。另一方面,当地农民完成人生任务的压力和家庭面临的发展压力都不大,子代的婚姻成本并不是很高,且还没有刚性的城市化需求,从而弱化了农民家庭的资源积累动力。一般情况下,农民外出务工是为了将家庭劳动力进行最优配置和最大化使用,从而增强家庭的资源积累能力,以更好地完成家庭再生产和家庭发展的目标。因此,农民打工行为通常依赖于强有力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作为支撑,农民工才能忍受在打工过程中的艰辛和困难。但是,对于东北农民而言,由于家庭责任和家庭伦理观念相对较弱,且家庭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发展压力较小,当地农民外出务工的逻辑较少发轫于或受制于家庭的伦理性支撑,这不仅弱化了其在打工过程中的资源积累动力,而且释放了其在打工行为之外的其余行动选择,外出务工者的个体性需求得以在打工过程中充分释放。我们在G村调研时了解到,当地很多男性在外出务工的过程中就可能有婚外情,并且会逐渐减少往家里寄钱的数量,此时家里往往还有在读的学生或者是未完成婚嫁的子女,但所有这些家庭责任和家庭任务都不足以将之“拉回”,他们仍然“陷入其中无法自拔”。此时,家里的妇女在知道真相之后往往都会闹上一番,但最终无外乎两种结果:要么是离婚,要么是妇女在家也开始有婚外情。
因此,当失去了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的约束和牵绊时,农民的行为选择将更加个体化,而外出务工带来的农民与家庭和村庄的空间分离进一步释放了个体行为的随意性。
2.“迷失”在村的社会逻辑
在当地村庄,由于公私界限非常清晰,村庄内部缺乏干预个体及其家庭私事的公共性力量,村庄舆论压力式微。实际上,在村庄社会里,公众舆论对一个人的评判往往比正式的法律更为管用[[20]]P204。因此,当村庄社会缺乏对个体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舆论压力时,离婚权利的过度表达必然冲击家庭婚姻秩序,最终也消解了离婚权利的正义性。在当地村庄,离婚或婚外情都是属于个人家庭的私事,别人无权干涉,也没有必要干涉。农民只会在最为私密的空间和最为私密的关系中才会谈论诸如离婚、婚外情等事情,在小卖店这样的公共场合不会公开谈论。但实际上,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村子里谁离婚了,或者谁有婚外情,在很短时间内就会成为村庄里公开的秘密。尽管大部分人都知道这些事情,但在公共场合谁也不会谈起,并且还可能装作不知道。虽然农民会在一些私密空间中(比如夫妻之间)谈论村庄里的离婚和婚外情现象,但是,由于缺乏一个合适的公共场域对信息进行公开的讨论,这些信息和事件虽然在私密圈子内部传播,但在传播过程中却难以发酵,难以形成对事件或信息的舆论评价,因而对事件当事人也难以构成舆论压力。
案例2:G村6社的XLF说,“有人离婚,有人婚外情,每个队都有,这手机可把人给整坏了。大家心里都知道,但不在公共场合说,犯不上得罪别人,说这话也没用。那是人家的私事,劝赌不劝嫖。如果一个人好赌,那可以去说一下,说你挣钱也不容易。(离婚和婚外情)一般人不会去劝,谁去说?兄弟之间可能都不会说。自己家事还没管明白,还去管别人家的事。出轨的人,我们见了他还是那样,不会当面说他。这种事不稀奇,只要人家摆得平,那是人家的本事。”
并且,不仅普通农民,而且当地的村组干部也不愿意介入农民家庭的私事。他们一般只处理公事,一旦涉及农民家庭的私事时就要“赶紧抽身离开”,以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案例3:G村3社的社主任JY说,“到各家(通知事情),只谈工作上的事,别人讲私事,我立马就走,赶紧抽身。如果抹不开面子,非要你听,那我听完也要尽快走,怕惹是非。一般的家庭私事都怕人知道,只有关系密切的才会讲,这种事情少涉及为好,一般聊天都不涉及别人家庭内部的事。别的困难可以帮,介入家事会招来灾祸。要是你介入了,以后人家离婚了,有一方肯定会怪你,说你在其中说了什么不好的话”。
因此,在东北农村,村庄公共性的缺失使得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很弱,村庄社会对离婚或者有婚外情的人并不会构成很大的舆论压力。并且,独特的人地关系导致当地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因此当地农民也并不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村庄社会缺乏形成公共性的场域。在此过程中,离婚和婚外情现象在村庄社会的场域中被合理化和正当化,农民生活日渐缺乏正义性准则的引导。那些离婚或者有婚外情的人在村庄里并不会觉得不好意思和难为情,相反,部分农民还会对之产生“艳羡之情”,认为那代表个人有本事和能力。由此可见,村庄社会规则与共识的混乱,弱化了农民生活逻辑的道德指向,婚姻选择逐渐突破了家庭责任和道德边界的约束,陷入个体不稳定的情感漩涡之中。
相对而言,在同为原子化地区的川西平原,离婚现象也比较普遍,但婚外情等婚姻失序现象并没有东北农村那么严重,并且,川西平原的离婚很多都是因为情感不合,因为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现象比较少。这是因为,川西平原虽然也是原子化农村,但由于农民在生产生活上还有互助合作的需求(主要是水利)以及社会交往的需求,因此农民还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村庄舆论因而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川西平原,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合而离婚,农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村庄社会也没有多大的舆论压力;但如果是因为婚外情而离婚,村民就可能在背后讲闲话,并且还会影响当事人在村里的交往。因此,虽然川西平原离婚现象也比较普遍,但是相比于东北农村而言,离婚的动因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3.公私不分的生活空间
前文述及,东北农村是一个公私分明的社会,公与私各有一套自己的运行规则,在日常交往中,农民非常清晰地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在公共场合讨论,而哪些事情不能随便在外乱说。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当地农民一方面在交往中遵循“公私分明”的原则,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公私不分”的时候,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在日常串门和闲暇的过程中家庭私人空间的开放性和男女关系的开放性,从而为个体情感的溢出提供了空间基础。公私不分的情感逻辑是导致当地婚姻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首先,东北农村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家庭空间布局,使得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以“炕”为中心的生活空间和交往空间,男女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东北农村气候寒冷,冬天最冷时达到零下三十多度,并且白昼时间很短,农民有大量的时间需要在家里度过,当地农民经常用“猫冬”或“猫在家里”来形容这一状态。由于天气很冷,每家每户都有炕,并且必须要烧炕才能度过寒冬,因此当地农民家庭的空间布局与其余农村有很大不同,“炕”成为家庭内部最为重要的生活空间。在以前农民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时,为了节省柴火,很多家庭只有一个炕,在冬天寒冷时所有家庭成员都要在一个炕上睡觉,即使在当前也有少部分家庭在冬天时挤在一个炕上睡觉。从当地农民家庭内部的空间布局来看,大部分家庭除了一个小饭厅之外,其余都是卧室,且每个卧室基本都有炕,绝大部分家庭没有专门的客厅。阎云翔在东北下呷村调研时看到,从90年代开始随着新的装修热的兴起,大部分农民家庭有了专门用于接待客人的客厅,“客厅的意义在于它同时具有排斥和接受的功能,可以在公共场合和私人生活之间建立一个转换区域”[20]P239。但是,阎云翔也注意到,即便大部分农民家庭有了客厅,但当近亲好友到家里来串门时,仍然会被主人家热情地邀请到卧室,甚至是脱鞋上炕。笔者调研的G村,真正有客厅的家庭还很少,客人来了一般都是坐到炕上聊天。因此,炕既是内在于家庭的,它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空间,同时也是面向外部的,在家庭内部没有一个相对“公共”的区域(如客厅)用于接待客人,从而在日常生活中造成“公私不分”的状态。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家庭生活的私密性,而且当男女老少都坐在炕上聊天时,男女关系更具开放性。
其次,当地农民的闲暇过于娱乐化,并且掺杂很多两性话题。闲暇的意义不仅在于消磨时间和获得闲暇本身,而且在于通过闲暇获得价值和意义,并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和增强村庄的公共性。东北农村独特的气候条件,决定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特征,农民有大量的闲暇时间需要度过。因此东北人喜欢“唠嗑”,需要通过闲暇消磨时间,闲暇被过度娱乐化且逐渐渗入两性领域,从而奠定了当地两性关系的重要底色。在东北农村,农民在日常闲聊和开玩笑过程中经常会涉及两性话题,比如东北的“二人转”,里面就有很多涉及两性关系的荤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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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东北农村两性关系的开放性和农民闲暇生活的过度娱乐化使得离婚和婚外情等婚姻失序现象在当地农村具有生长的土壤。两性的话题极易进入当地的闲暇生活之中,这种随意性软化了婚姻关系确立的两性关系的边界,扩大了婚姻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4.隐秘与公共之间:“婚外情”的生存空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东北农村的婚外情现象是在特定的社会基础中孕育的。原子化的村庄社会结构不仅弱化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家庭伦理责任,而且缺乏对于村庄越轨者的有效制裁。这样一来,当地农民更在乎个体的生活感受和闲暇体验。尤其是当地以“炕”为核心的生活空间缺乏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空间区隔,这就容易模糊当地农民私人生活的边界,构成了“婚外情”行为发育的温床。本质而言,婚姻的目的指向家庭生活,并服务于家庭绵延。然而,东北农村相对松散的原子化的社会结构消解了婚姻的神圣性,私人生活逐渐突破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并重新定义了农民的生活逻辑。
对于本文的分析而言,最为重要的不是“婚外情”现象的存在本身,而是婚外情现象的正常化和公共化。这意味着,婚外情这一行为并不会封闭在私人生活领域之中,而是可以通过复杂交错的私人关系网络溢出,成为一种看似隐秘但却公共的现象。在“婚外情”现象的公共化过程中,它必然扰乱村庄中的婚姻关系,引发婚姻关系的波动。在一些情况下,当夫妻一方的婚外情行为被对方知晓,即可能引发离婚的后果;或者,对方也走向婚外情,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同样名存实亡。失去村庄公共性约束的婚外情导致了私人生活的失序,进而使得婚姻关系失去约束,这是当地离婚行为高发的结构性原因。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村庄公共性为基本分析框架,通过村庄公共性将农民、家庭与村庄三者勾连起来,并从家庭性质、村庄公共性和农民日常生活三个维度对东北农村的离婚现象进行机制分析。笔者认为,相对较弱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弱村庄公共性以及农民日常生活的开放性使得东北农村的离婚和婚外情现象具有了滋生的土壤。在东北农村,离婚不仅仅是农民的个体选择,而且成为村庄中被合法化的公共话语和公共实践,从而不断吞噬农民家庭实践的空间,加剧了家庭的不稳定性。
阎云翔在其《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书中提出了“无公德个人”的说法,认为获得独立自主性的农民并没有变成具有现代公共道德意识的道德主体,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无视自己应该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并认为私人生活中的道德缺失与中国公共政治的历史有关。在阎云翔看来,国家在私人生活转型和个人主义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P140。但是,阎云翔没有看到的是,在国家力量之外,家庭性质以及村庄社会性质这两个要素对个体行为的塑造也有深远影响,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在同样的国家力量影响之下,中国不同区域农村农民个体化的程度以及“无公德个人”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离婚和婚外情等私人生活失序现象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问题,它嵌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并受到家庭性质和村庄社会力量的影响。
在中国社会中,私人生活并非是一个完全孤立于公共生活的领域,私人生活要受到公共生活的干预和引导。在此意义上,在流动与失序的私人生活中,需要改造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心”,还要重塑家庭和熟人社会对个体的意义和价值。因此,重新恢复中国家庭的神圣性是重建村庄公共性的基础,也是重塑私人生活秩序的基础[[21]]。
参考文献:
[①] 总体来看,原子化地区(如东北、四川、贵州、湖北等地)农村的离婚率相对较高,而南方宗族性地区(如福建、广东、广西、江西等地)和华北小亲族地区(如河南、山东等地)农村的离婚率相对较低。
[②] 调研采用白天访谈和晚上集体讨论的方式,每天上午和下午分别与一位受访者访谈,每个访谈对象的时间约为3个小时,每天晚上集体讨论3-4个小时。参与此次调研的还有田孟、何倩倩、卢青青、易卓等学友,本文的问题意识来自于集体讨论的启发,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③] 笔者在全国各地农村调研发现,大部分离婚都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合”,或者是其余说不清楚的原因,真正因为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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