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法治焦点

政府违法强拆怎么办?看看律师怎么说!!

2019-07-18 A- A+
       案情回顾:
       邵先生是安顺市幺铺镇大屯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2015年的时候,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需要征收邵先生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但是,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管委会将其房屋强拆,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邵先生先起诉管委会强拆违法。在安顺市中院确认管委会强拆违法之后,邵先生向管委会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管委会决定赔偿其损失1597475.77元。邵先生对此不服,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管委会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762898.27元,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征地拆迁领域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在律所主任闫国华律师的带领下,实行真正的团队办案,其骨干律师是最早从事征地拆迁、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争议、使用权争议、承包权争议、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等的专业律师,经验丰富、实力雄厚、技巧娴熟。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国华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此案。
 
        记者:闫律师,您好!我们都知道最近一些年征地拆迁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当然在这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纠纷。征地拆迁涉及很多行政行为的问题。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违法?
        闫国华律师你说的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合法和违法之分。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行政行为违法指的是广义上的违法。具体包括: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及违法。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而导致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相当于行政行为根本没有发生;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下,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三种情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记者:那么这三种情况都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闫国华律师三者的联系在于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不合法,只是不合法的程度不同。区别在于行政行为无效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不存在,行政主体也不能强制执行;在行政诉讼法上的意义则是,相对人无须在诉讼期限内提请确认无效,也就是相对人可以无视它的存在。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才认定无效,而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等情形一般应认定撤销,不能撤销的话,再确认违法,所以三者在违法的量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违法的程度是不同的。
       记者:既然三者区别明显,那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是不是容易界定呢?
       闫国华律师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准确的区分三者并不容易的,也不现实。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况,比如在征收土地案件中,政府明明没有征地批复,直接征收土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很多法院确认违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确认无效的诉请直接被驳回。这种确认违法的判决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义,更没有维护其最终的利益。实际上,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是无效、撤销还是违法的案件中,一方面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发现不构成或者不符合无效的情形时,不能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应当继续进行审查,看是否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在不能撤销的情况下,再判决确认违法。也就是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诉请来作出判决,否则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障和利益的维护。无效、撤销、违法只是违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法院该确认无效的应当确认无效,该撤销的应当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当前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法院的法官没有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适用规则,导致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该确认无效的,最后判决确认违法。
       记者:前面提到的是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那么在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之后,大多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一个关系呢?
       闫国华律师:行政行为违法与赔偿两者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第一,行政行为只有被确认违法之后,才有可能涉及赔偿的问题,也就是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否则,赔偿问题无从谈起;第二,行政行为违法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行政赔偿的问题则是由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所导致的一种责任后果;第三,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可以获得行政赔偿,如违章建筑即使被强拆后也不能获得赔偿。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所涉及的建筑材料及人工费用应当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记者: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和基础。但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不一定就能获得赔偿?
       闫国华律师:可以这样理解,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要求赔偿的基础在于保护的利益本身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利益。
       记者: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要求行政赔偿是分开起诉还是同时起诉呢?
       闫国华律师: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说简单点,就是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和赔偿案件可以分开立案,也可以合并立案,但大部分案件开庭的时候还是会选择合并审理的,毕竟违法和赔偿两者在本案上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具体到实践中,每个法院不一样,在立案时,根据法院的习惯和要求选择是分开立案还是合并立案。
       记者:那么,行政赔偿是否一定要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起呢?
       闫国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要求赔偿既可以一起提出,又可以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记者:同时提起和单独提起有什么不同呢?
       闫国华律师:两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同时提起和单独提起仅仅所涉及的起诉期限规定不一样。同时提起的话,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如果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就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只有在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言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自申请赔偿2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提起。具体在本案中就是如此,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强拆申请人的房屋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之后,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先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其在2个月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对作出赔偿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申请赔偿届满2个月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记者:赔偿问题一直是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问题,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些类型?
       闫国华律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原则上国家赔偿主要采用赔偿金的方式支付。但是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如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在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的性质。此时,征收方实施征地行为在还没有进行具体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土地或者恢复原状尚具有现实可能性。但就本案来说,由于邵某的房屋已经被违法强拆,安顺市中院也已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此时,再要求返还土地或者恢复原状就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了。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只能要求支付赔偿金。
       记者:除此之外,在拆迁案件中还可以主张哪些损失赔偿呢?
       闫国华律师:刚才已经说了,在强拆案件中,首先要涉及的是房屋的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以下一些损失:房屋的附属设施的损失、房屋内的物品的损失、房屋装饰装修的损失、房屋搬迁费用和过渡费用的损失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等等。当然,由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不一定上述涉及的所有赔偿损失都可以主张。如有的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在房屋面临强拆之前就已经将房屋内的物品搬到其他地方,那这个时候就不可以主张房屋内的物品的损失;又如有的房屋是用来经营的,那由于拆迁而造成损失的必然要涉及停产停业的赔偿问题。具体到本案中,邵先生之所以能够获得高额的补偿,一方面,离不开我们所律师团队的艰辛付出以及对专业知识的恰当运用;另一方面,邵先生的房屋涉及多项补偿,且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所遭受的损失。
       记者:那么,本案有哪些现实意义呢?
       闫国华律师:本案涉及的现实意义有如下几点:1、集体土地只有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实施拆除房屋行为。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判断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看征收方是否依法取得了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2、拆除房屋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3、行政赔偿原则上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作为被征收人来说,需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在拆迁之前、之中、之后全方面的保存有关损失的证据;4、告诫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不要认为政府征地拆迁就不敢得罪,更不要认为就不可以告政府,甚至不要认为告政府就会败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不当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及时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介入维权;5、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能否切实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只有全面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才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记者:感谢闫主任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解读,今天就到此,谢谢大家收看。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