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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避免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可附图或适当用修辞

2018-06-27 A- A+

  为解决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的现象,最高法院近日印发的一份指导意见指出: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必要时还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被视为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针对裁判文书说理现状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得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人民法院从内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可采用适当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

  《意见》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一是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二是裁判文书说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是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四是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

  同时,为了避免过去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又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个性化提供指引,具体包括:一是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第十一条);二是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三条);三是为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等等(第十四条);四是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

  《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还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疑难、复杂等案件应加强释法说理

  《意见》要求,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并分别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

  具体来说,《意见》一是提出裁判文书说理要坚持繁简适度原则,即“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二是分别详细列举了“应当加强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第八条);以及“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具体包括: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第九条),从而为法官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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