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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办案机关必须予以回应

2018-06-27 A- A+

  “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办案机关必须予以回应。如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以书面说明理由”。6月13日,北京一中院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会签的一份《会议纪要》要求:必须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和实质辩护。

  上述《会议纪要》还首次明确了包括累犯、涉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形若适用社区矫正,应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借此防止刑事执行领域不规范。

  办案机关须回应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

  这一《会议纪要》共69条,以刑事诉讼程序全流程为主线,囊括了坚持证据裁判、落实庭审实质化、保障辩护、规范刑事执行、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主要内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和作用,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会议纪要》指出,对于提请批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延期办理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告知辩护律师,必须确保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另外,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办案机关必须予以回应,如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以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法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看守所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随时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案机关必须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

  推动普通人出庭,建立补偿一级保护措施

  证据收集一直是保障律师权利的难点问题,《会议纪要》指出,要紧抓非法证据排除这个改革的“牛鼻子”,从侦察源头环节规范取证程序和形式,提高证据标准,设置对讯问被告人和询问关键证人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全面移送的工作机制。

  “通过解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会议纪要》指出,在现有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要大力推动普通人、鉴定人出庭,并建立健全具体的证人出庭补偿一级保护等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以及经费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庭前向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的时间和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一致的问题,《会议纪要》也进行了规范:可以在庭前将包括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书证、物证在内的客观证据向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确保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有效行使质证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杜绝庭审走过场,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涉累犯等被告人若适用社区矫正必须调查评估

  刑事执行作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或将直接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行。

  针对这一问题,《会议纪要》进行了全方位规定。其中,首次对“应当进行调查评估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实践中这个问题一直争议较大,也就是人民法院是否必须对所有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在判决前进行调查评估的问题。”北京一中院指出,根据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会议纪要》列举规定了“累犯、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等六种情形”必须进行调查评估,实现了调查评估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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