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9号)。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单独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出台《规定》意义何在?
答:《规定》专门就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环境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当今世界,开放融通的潮流滚滚向前,经济全球化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中国要坚持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规定》通过严格报批程序和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审理,对于促进民商事纠纷快速解决,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建立更加公开、透明、高效的民商事审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经营者对中国营商环境的预期和信心,彰显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也有重大意义。
二是新时代背景下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需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健全完善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机制,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是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从1991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历经二十余年不断完善和加强,在迅速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保障经济社会顺利运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勇于直面 “人案矛盾”、敢于担当责任的生动体现,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质高效司法服务需求的具体举措。正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
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形势下加强审判监督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变了过去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模式。但是,“去行政化”不是“去监督管理”,随着审判权力的下放,审判监督必须跟上。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报批手续,确保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问:请问《规定》是如何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
答:《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问题作了规范:
其一,重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审理期限规定。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虽然规定审限的合理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不时有建议废除审限规定的声音。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案件上升势头持续不减,如果不规定审理期限或不执行审理期限规定,任由案件积压,势必会影响矛盾的及时解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二,更加严格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规定》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为院长判断并决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时间。同时,《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这样规定能起到两种效果:一是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对未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做出解释说明,督促法官在审理期限内结案,不能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二是有利于院长对案件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准确判断是否应予准许延期及延长期限。
其三,更加严格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以往实践中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相对宽松,按照《规定》的要求,院长应当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顶格批准最长期限。
问:请问为什么要对延期开庭问题进行规范,《规定》有什么举措?
答: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开放意味着不仅要“走出去”,而且要“引进来”,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对世界各国营商环境最全面、最权威的评估来自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而世界银行对各个经济体营商环境评分的重要标准是相关项目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延期开庭审理问题作出了规范,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尊重客观司法规律的体现,对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与事物的复杂性、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自由裁量权理应受到规制。《规定》要求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必须报本院院长批准,即从严格审批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避免适用兜底条款的随意性。这样规定兼顾了“约束”与“放权”的平衡,既收紧了兜底条款适用的口子,又给有特殊情况下延期开庭留了出路。
问:案件当事人通常对开庭的时间,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比较关心,请问《规定》如何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对上述信息的知情权?
答:开庭的时间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信息与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些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就会对案件进展缺乏预期,进而可能会对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其案件产生疑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也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只有坚持司法公开,才能消弭误会、赢得信任。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公开力度,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规定》进一步要求对开庭的时间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信息进行公开,切实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规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开了庭审理案件后,如果认为还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促成案件不间断审理、快速解决纠纷、增加审判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使当事人对审判进度有了更清晰的预期。
《规定》还特别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了滥用权力的处罚措施,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实施保障。当事人对审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以及延期开庭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特别是院庭长要认真处理,对违反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