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托管”,常被称为“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61号文件中提出并推广的,尔后又成为了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关键词之一。具体来说,“农业生产托管”是指农户在“耕、种、防、管、收”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通过市场向社会化服务主体购买专业服务的过程。近年来,这一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各地的生产实践中正不断发展与演化,如火如荼,其规模亦不断扩大。在江苏南通、安徽利辛、山西晋中等地,都能看到具有自身典型特色的农业生产托管案例。
土地托管与流转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农业生产托管”与“农地流转”都是当前常见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路径,但二者其实大有不同。抛去复杂的理论划分,最简便的区分方式,便是看资金流动方向上的不同:“农地流转”的核心是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农业生产托管”的核心是服务费,所有方需要支付费用给收托方,更直接地说,农户若是流转自己的土地,则是收钱(租金),若是托管自己的土地,则是付钱(服务费)。
事实上,无论是“农地流转”还是“农业生产托管”,本质上都是在解决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问题。当前中国的农业生产已经进入了这样的境地: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增长,劳动力正在以一种难以逆转的趋势离开土地,无论这种脱离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劳动力对于更高投资回报率的趋向促使他们投身于城镇化的浪潮,而中国农民传统观念中对于土地的偏好又使他们难以割舍。中央文件中对于“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为“农地流转”及“农业生产托管”等诸多规模化生产模式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很难简单地说“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托管”哪种方式更优,但后者的确可能是更便捷的土地规模化模式。在各地的调研中笔者看到,“农地流转”成本高,一次性支出大——往往需要一次性支付一年或多年的地租,因而很多有意愿承接土地并进行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农民,很难迈出规模化经营的第一步。而且,“农地流转”同时导致的风险转移,若是没有当地政府的补贴支持时,专业农民或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亦不强;而“农业生产托管”则将风险由双方共担,对专业农民或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不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农业生产托管”较“农地流转”而言,土地权益转移程度更低,农户的起始接受度也更高,撂荒的可能性更低。在当下,一些地方撂荒现象时有发生,“农业生产托管”能显著降低保持土地耕种的难度,是切入问题要害的关键要素。
而且,“农业生产托管”更可能在土地非粮化问题上起到抑制作用。客观来说,农地流转后,专业农民更可能种植效益更高的经济作物,而在“农业生产托管”的条件下,社会化服务所提供的生产机械服务更易于服务于粮食作物,这从客观上保证了粮食生产。
当然了,“农业生产托管”也有规模化结构并不稳定的问题,被托管的土地很难有机会被长期投资,尽管在实践调研中尚未发现,但掠夺性经营的风险一直存在。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种模式对立起来,而是应该形成一套组合拳,因地制宜地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