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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旨

2017-09-29 A- A+

  1.明确提出“三权分置”的新的土地改革方案,着手破解农村土地碎片化的难题。新时期改革的施策指向,不是继续固化由分田到户确定下来的土地碎片化的格局,而是如何走出这种碎片化的泥淖。破局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一步深化为“三权分置”。习近平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显然,这一“三权分置”方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顺应实践发展,设计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环节,推动农村土地通过有序流转,逐步走出土地碎片化和基于这种碎片化之上的农业生产碎片化的局面。

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

  2.明晰划出新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旗帜鲜明地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社会主义的基础。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里不论是关于“魂”的强调,还是关于“农村最大的制度”的强调,都表明一旦动摇和颠覆了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制度,农村改革必将犯下颠覆性错误。他还极具针对性地指出:“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

  3.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引导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的经营方式。所谓“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就是倡导创建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在地农业生产方式。从经营成本看,由在地农民经营的在地农业,是一种最为节省的农业经营方式。习近平同志在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的同时,特别指出,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

  4.强调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习近平同志指出,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他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农民的土地不要随便动。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总之,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不能一刀切。唯有历史的视野、历史的耐心与行动的理性的统一,改革才能有序的、合目的性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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